Page 227 - 金融科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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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貨 幣視為一 種資產, 並對其發 布了相關 的稅收指 令。美國 證券 管
理委員會 (SEC) 則已經表示將加密貨幣視為證券,並在 2018 年 3
月, 將加密貨 幣全面適 用於數位 錢包和交 易所的規 範納入證 券交 易
法。相比之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則採用了更友好且不傷害本質的方法,而將比
特幣定 義 為商品 (Commodity),並允 許 加密貨 幣 作為衍 生 金融商 品
的標的商品。
此外,FinCEN 也透過艾格蒙金融情報資訊聯盟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 以及其他相關論壇分享加密貨
幣的 管理經驗 ,參與加 密貨幣營 運的機構 也必須時 時注意各 州適 用
的 相關法律 以及規範 。依據美 國銀行保 密法 (Bank Secrecy Act,
BSA) 要求,符合定義的金融機構 (銀行、證 券經紀及自營商、貨 幣
服務、電傳公司、賭場及撲克俱樂部等 ),必 須建立認識客戶 (Know
Your Customer, KYC)、反洗錢程序 (AML programs),提 交可疑行為
報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s, SARs) 與貨幣交易報 告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s, CTRs),以用於犯罪、稅務及監理的
各種調查與蒐集各種反恐情報。
BSA 也針對貨幣傳送者 (Money Transmitter) 及傳送行為進行
定義 ,簡單地 說,任何 人當接受 或傳送任 何具有貨 幣替代性 價值 的
東西, 這個人就 是貨幣傳 送者,但 排除對提 供遞送 (Delivery)、傳
播 (Communication) 或是 對貨 幣傳 送者 提供 網路 資料 及服 務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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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FinCEN 則針對轄下有關數位貨幣的應用訂定了指引 ,因此虛
擬貨 幣若是無 法轉換或 出售取得 實體貨幣 ,就沒有 所謂的在 公開 市
場上的貨幣價值 (Monetary Value) 的問題,因此也沒有適用 BSA 中
貨幣傳送條文的問題。指引中並針對虛擬貨幣的使用者 (User)、兌
換者 (Exchanger) 及管理者 (Administrator) 進行規範,其中使用者
是指 取得虛擬 貨幣並用 以交換取 得物品或 服務之人 (含自然 人及 法
人 ,本段以 下同 );交 換者是指 參與將虛 擬貨幣兌 換為實體 貨幣之
12 Application of FinCEN’s Regulations to Persons Administering, Exchanging,
or Using Virtual Currencies, FIN-2013-G001 (Mar. 18, 2013) (“March 2013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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