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融資租賃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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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1. 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
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並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
繼續開放簽字,直至 1990 年 12 月 31 日。
2. 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准、接受或核准。
3. 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
效。
附
第十六條
附
1. 本公約於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 6 個月後的第 錄
1 個月第 1 天生效。
2. 對於在第三份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
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
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 6 個月後的第 1 個月第 1 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並不優於業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
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 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
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
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一個
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 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並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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