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融資租賃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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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貨協議或租賃協議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排除該公約的適用
則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
主要規定國際融資租賃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是整個公約的核心部
分。
其內容包括:
(1) 出租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並可對抗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債
權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狀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不影響債權人
附
的優先受償權。 附
(2) 除該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對承租人承擔因設備方 錄
面的任何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預了承租人對供貨人的選擇或
對設備規格的選擇時則應除外。
(3) 由於設備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
承擔責任,而應由承租人負責。
(4) 出租人要保證承租人的合法佔有設備的權利。
(5) 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設備,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但合
理的磨損和損耗除外。如租賃協議終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購權或
續租權時應把設備歸還給出租人。
(6) 如果供貨協議是由承租人和供貨人直接簽訂,並把設備直接供給了
承租人時,供貨人只向承租人承擔義務,而不能要求供貨人向承租
人和出租人雙方同時承擔設備損失的義務。但未經出租人同意,承
租人和供貨人不能私下終止或廢除供貨協議。
(7) 承租人在供貨協議中的權利不應由於變更供貨協議而受到侵害。
(8) 如果設備未能按供貨協議的規定交付、推遲交付、或是交付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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