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融資租賃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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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供貨協議或租賃協議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排除該公約的適用

                   則公約不適用。


              第二章

                  主要規定國際融資租賃中各方的權利、義務,是整個公約的核心部

              分。

                  其內容包括:
                (1) 出租人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並可對抗承租人的破產財產管理人和債

                   權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狀或執行令狀的債權人,但不影響債權人
                                                                                           附
                   的優先受償權。                                                                   附

                (2) 除該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定外,出租人不對承租人承擔因設備方                                            錄

                   面的任何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預了承租人對供貨人的選擇或

                   對設備規格的選擇時則應除外。
                (3) 由於設備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

                   承擔責任,而應由承租人負責。
                (4) 出租人要保證承租人的合法佔有設備的權利。

                (5) 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設備,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但合

                   理的磨損和損耗除外。如租賃協議終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購權或
                   續租權時應把設備歸還給出租人。

                (6) 如果供貨協議是由承租人和供貨人直接簽訂,並把設備直接供給了
                   承租人時,供貨人只向承租人承擔義務,而不能要求供貨人向承租

                   人和出租人雙方同時承擔設備損失的義務。但未經出租人同意,承

                   租人和供貨人不能私下終止或廢除供貨協議。
                (7) 承租人在供貨協議中的權利不應由於變更供貨協議而受到侵害。

                (8) 如果設備未能按供貨協議的規定交付、推遲交付、或是交付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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