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你知道的名言 不知道的金融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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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篇





               (2) 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仲介機構,包括融資
                   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

               (3) 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進行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

                   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根據 107 號文,我們可以發現中國政府對影子銀行的分類

               是:第一與二類型均為非金融機構,故金融主管單位較少監理
               它們,但是它們的業務仍與信貸有關。 第三類持有金融牌照,

               例如銀行,就可以說是高度被監管,但也想做一些規避政府監

               管的業務,進行所謂的「繞道」工程,行有信貸之實,但沒信
               貸之名。

                   以第三類為例,當政府對總體信貸有限制,或限制銀行貸

               款給某些產業 ( 如房地產、污染產業等 ),或過去對銀行的 75%

               存貸款比的限制 ( 如:100 元存款,銀行至多只能貸出 75 元,

               但此規定已在 2015 年取消 ),銀行想貸放卻貸不出去,所以銀
               行透過信託基金,將貸款變為信託基金,或換成銀行間的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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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貸 ,再貸出,由於信託基金與銀行間同業借貸不是貸款,巧
               妙規避了政府 75% 存貸比的管制,而此時存款戶的身分也轉變
               為投資人。


               3 C. H. Shen and Y. L. Huang (2018), Effect of Interbank Activities on Bank Risk: Why is
                  China Different? Quarterly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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