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NO.131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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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導
Special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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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金管會公布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的名單與相關措施後,銀行對申請獲准
採用內部評等(IRB)法計算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的可能性,開始抱持著極大期望,本文將
提出建議供銀行與主管機關於評估上述議題時參考。
撰文:黃寶慶
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自 1988 年 計之公式計算應計提資本。欲採 IRB 法者,須
巴 來所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長期來被 通過主管機關之審查。
多數國家之金融監理機關奉為圭臬。此協定 理論上採用IRB法可精確量化客戶之信用
多年來因應國際金融情勢與銀行業實務發展 風險,透過模型結果與日常業務結合,可利銀
持續改版中。其中自 2007 年所實施的規範, 行穩健經營。但實務上導入IRB法須仰賴許多條
針對銀行應準備多少資本支應信用風險的計 件的配合及資源的大量投入,故能順利成為IRB
算方法,分為標準法與內部評等(Internal 法的銀行在國際上多屬大型銀行。我國自 2006
Ratings-Based, IRB)法。 年來共有 3 家銀行提出IRB法之申請,但並無銀
IRB 法係指銀行依內部模型所產生之風險 行獲准,故銀行迄今皆採標準法。
因子〔違約機率(PD)、違約損失率(LGD)與
違約暴險額(EAD)等〕,依不同暴險類別所設 我國D-SIBs的措施
重啟IRB法申請的可能性
多年前 3 家銀行的辛苦申請過程經口耳
相傳後,已讓多數銀行不敢再想 IRB法這件事
了。然而,金管會於 2019 年公布了我國系統
性重要銀行(D-SIBs)的相關措施後,一切似乎
有了轉圜餘地。
D-SIBs的規範是指各國應依一定標準篩選
出大到不能倒的銀行,予以更嚴格的資本適足
標準及措施,以維護該國金融體系的穩定發
展。有關我國 D-SIBs 的詳細說明請參閱本刊
D-SIBs規範是指各國應依一定標準篩選出大到不能倒的銀行,予以更嚴格的
資本適足標準及措施,以維護該國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圖/達志影像) 118 期,在此不贅述。我國現行有 5 家銀行
94 台灣銀行家2020.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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