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NO.125銀行家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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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報導
               Special Issue







              出顯著貢獻性之相關訊息,則需在 2022 年底前                         強制資訊需在何處做公開揭露
              完成相關強制性資訊揭露要求規範。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相關綠色金融產品的                                依循金融分類規則的強制性規範,金融市
              提供,將強制性必須依循金融分類規則所制訂                             場的參與者需提供其強制揭露資訊內容在金融
              原則進行綠色金融商品設計及永續性資訊內容                             商品的合約報告書中,以提供第三方外部投資

              做好充實揭露義務,對於部分不符原則規定之                             者參閱。金融業者具有定期性做好永續資訊揭
              要項,則可採原則需強制遵循或例外則另得以                             露的義務,且需定期將專案中的相關永續投資
              出具說明解釋(comply-or-explain)函之替代性作                  資訊及專案中永續投資占比數據於公開網頁中
              法來彈性專案處理。以下將列舉各主要金融相                             做強制資訊公開揭露。
              關產業之規範對象〔見表 1〕。                                       金融機構未來對所提供的每項財務 金 融


                表1   依據金融分類規則(TR)原則需強制揭露的金融商品項目
                    產業類別                                    金融分類規則之揭露範圍

                                    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承諾(UCITS funds)
                                  ●
                                    (1)股權基金;(2)ETF;(3)債券基金
                                    投資類型基金
                                  ●
                                    (1)指數型基金;(2)不動產基金;(3)私募股權及小型企業貸款基金;
               基金及資產管理機構            (4)創投基金;(5)基礎建設基金

                                    投資組合管理機構
                                  ●
                                    退休基金
                                  ●
                                    (1)退休基金商品;(2)退休基金商品計畫;(3)泛歐洲個人退休金商品
                     保險業          以保單為基礎的保險投資型商品
               企業及投資銀行機構          ●  證券化型基金    創投及私募股權基金    投資組合管理業者    指數型基金
                                                ●
                                                                                    ●
                                                                   ●
                表2   強制資訊揭露內容及公告
                 產業類別                      機構組織                         合約內容                  公告頻率
                             基金商品提供機構                             提供資訊給基金商品會員            年度報告
                             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承諾(UCITS funds)             募股說明書                  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
               基金及
               資產管理機構        投資基金管理機構                             資訊揭露給投資人               年度報告
                             提供投資組合管理及投資諮詢業務的
                             投資管理機構                               資訊揭露給顧客                定期性報告
                                                                                         提供年度性
               保險業           保險事業機構                               資訊揭露給保單持有人
                                                                                         文字書面報告
               企業及           提供投資組合管理及投資諮詢業務的
               投資銀行機構        金融信用機構                               資訊揭露給顧客                定期性報告






         88   台灣銀行家202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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