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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草案進行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改善紛擾已久的保險問題。(圖/達志影像)
修法讓團體保險有法源依據。業者表示,過去 保費之外,新增可以直接中止後一張保單的
是偷偷摸摸保,有法源後,應有助團體保險業 選擇。
務的擴大。 修法重點二,營造保險業發展金融科技有
在告知義務方面,也有多項有利保戶規 利環境,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修正案增訂用
定,包括增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說明的事 書面以外的方式,辦理詢問及交付保險契約彈
項,如屬「保險公司明知、依通常注意所應知 性。被視為因應未來可能開放純網路保險公
或無法諉為不知者」,則不負說明義務。例如 司,預作準備。
保險公司己面對面知道要保人是身心障礙者,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也積極為保
就屬要保人不用說明的事項等。 險數位化鋪路,除了增訂保險契約的詢問和
增訂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 交付,可以使用非書面,也就是電子化契約之
人也有告知義務,例如企業幫員工投保團險, 外,未來也能免親簽,改以金管會評估風險可
要保人是企業負責人,可能不清楚每位員工健 控的方式辦理,例如指紋、生物辨識等。這次
康情況,員工可能帶病投保,因此,在這種情 更刪掉「保險契約要交付保費才生效」的規定,
況下,員工就必須負健康告知義務等。 明訂雙方有合意,保險契約就成立。
另外,為了保障受益人可以確實拿到保險 其三,明確保險契約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
金,保險公司有權去公、私機關查詢受益人的 示時即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回
有效聯絡資料;避免「帶病投保」爭議,要保 歸雙方契約約定。
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也要負告知義 最後,檢討相關罰則規定。增訂主管機關
務,如果被保險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 得命令保險業停止經理人或職員於一定期間內
負責;產險複保險,如果非惡意,當標的物 執行職務,或得命保險業撤銷保險業務員登錄
價值低於保險合計價值時,除了依比例返還 處分。
台灣銀行家2019.4月號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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