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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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 6
請恢復交易,經櫃買中心查證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
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一)無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者。
(二)僅餘一家輔導推薦證券商者。
(三)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或其依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
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
期仍未更正或重編者;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其簽證
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式
或拒絕式之核閱報告者;或其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
預測,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核閱報告者。
(四)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未依規定辦理股務,經櫃買中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有公司法第 282 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第
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七)外國發行人已無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
人者。
(八)違反所出具之承諾事項者。
(九)外國發行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未符合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者。
(十)規避或拒絕櫃買中心或櫃買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進行
專案查核,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其他櫃買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櫃檯買賣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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