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上市櫃寶典
P. 151

興櫃 6






            請恢復交易,經櫃買中心查證無誤後,應即公告其自公告日起之次一

            營業日起恢復其買賣。
            (一)無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者。

            (二)僅餘一家輔導推薦證券商者。

            (三)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或其依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
                   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

                   期仍未更正或重編者;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其簽證

                   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式
                   或拒絕式之核閱報告者;或其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
                   預測,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否定式或拒絕式核閱報告者。

            (四)未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開,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未依規定辦理股務,經櫃買中心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有公司法第 282 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 287 條第 1 項第
                   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七)外國發行人已無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

                   人者。
            (八)違反所出具之承諾事項者。
            (九)外國發行人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未符合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者。

            (十)規避或拒絕櫃買中心或櫃買中心所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進行
                   專案查核,且情節重大者。
            (十一)其他櫃買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櫃檯買賣之情事者。






                                                                               141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