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公司理財的13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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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充 分且確 實向 所 有者、 主 管 機 關、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及一 般 大 眾 報告,以保 證 對 其 決策 、行 動 、行為及
績
理過
治
式,稱為 效負 責 。 機構 為 符合 機構 此四 的 項責 要 任所 理者 選 用的 例 運 作 方
程
(
如
:
董
,
主
治
事 會 、 信 託 人 或 理事 會 ) 及 其 高 階 管理 階層 對 治 理
過 程 的有效性負 責 。
2. 機構 治 理的實 際 作法 反映其 獨特 與不 變 的文 化影響其
角色特定 行為, 目 標 與 策略訂定 , 績 效 衡 量 及 責 任 條
件的界 定 。此文 化影響機構 的 價 值 、 角色 及行為的 寬
嚴,並 決定 企 業 達成社 會 責 任 的 敏感 度 ── 無 微 不至 或
漠 不關心。因此,在 執 行 預 期 功 能 時, 整 體治 理 程序
的有效性 主 要 依賴 機構 文 化 。
依吳樂群 、 周 行一、 施敏雄 、陳 茵琦 及 簡淑芬 (2003) 對
公司 治 理 可分 為 狹 義 及 廣 義 之 概念 :
1. 狹 義 的公司 治 理
公司
其
主張
東
限於股
僅
義
,
採狹
同
者
有不 治 理 所 應 涵蓋 說 之 範圍 ,因對 範圍 其 定 義 之 差異 與經營管 , 而 略
理 階層間 之 委託 關 係 , 亦 即將重 點 放 在 董 事之 機制設
計 及 功 能上 (Andrei Shlerfer & Robert W. Vishny,
1997) 。
2. 廣 義 的公司 治 理
廣 義 的公司 治 理 則認 為 納 入利 害 關 係 人 (stakeholder)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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