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公司理財的13堂課
P. 198
Google 希 望 在公司上市後 仍 維 持一 些私 人企業的 特質 ,並
高 度掌握控制 權,而 荷蘭 式 拍 賣的形式 較 可能將股票 配 置給 散
戶
、
A
股的
B
兩種
,創辦人
的股票 投資人, 分 為 降 低大 B 型 機構 , 投資人 股的投票權是 操控 的 機 率 。 Google 十倍 對外發行
A
佩吉 與 布 林 共同 持有 約計三 成的 B 股, 足 以 主 導 公司的 經 營
權。
某 些 人 士 發現, Google 在 某種 程 度 上 仍 屈 服於 華爾街 的壓
力 。在 整 個 荷蘭 式 拍 賣過程中,個 體 戶透 過 漢鼎 公司
(Hambrecht & Quist) 來 對股票投 標 , 但 華爾街 負責整 個交易的
投資銀行 卻仍 堅 持大 規 模 的買方 型 機構 投資人 透 過 它 們 來競
標 , 這 些 法 人要求「 折 價」。 透 過 漢鼎 公司投 標 的 散 戶 投資人
以 每 股 $97 的 平均 價格 拿 到股票, 這 和 首 日 收 盤價 極 為接 近 ,
但
機構法
導
技
向的投資公司,創辦人之一的
漢鼎 人的買價 科 顯 然 優 厚 得 多。 威廉•漢
是一間
氏 (William Hambrecht) 認 為 Google 的掛牌上市案 頗 為成功,
特別 是以 兩 位 Google 創辦人的 目標來 做 為 評 估 基礎 。 透 過 荷
蘭 式 拍 賣, Google 的掛牌首 日 報 酬率 只有 18% ,與 熱 門案 件 的
漲 幅 相 比 , 顯 然 低了 許 多。 Google 上市的新 模 式 彰 顯 與前一 波
網路熱 潮 截 然 不 同 的 典 範 ,只是我們不 禁 要 問 : 身 為超級 巨 星
的 Google 所使 用 的 拍 賣形式,是否 適用於 其他公司?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