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公司理財的13堂課
P. 198

Google  希  望 在公司上市後     仍  維 持一  些私  人企業的     特質  ,並

             高  度掌握控制      權,而   荷蘭  式  拍 賣的形式     較 可能將股票      配  置給  散
             戶

                          、
                         A
                                                       股的
                                     B
                               兩種
                                                                ,創辦人
             的股票  投資人,  分 為  降  低大 B  型  機構 ,  投資人 股的投票權是  操控  的  機  率  。  Google  十倍  對外發行
                                                     A
             佩吉   與 布  林  共同  持有  約計三   成的   B  股,  足  以 主 導 公司的    經  營
             權。
                  某  些 人 士 發現,   Google  在 某種  程 度 上  仍 屈 服於  華爾街   的壓
             力  。在   整  個  荷蘭  式  拍  賣過程中,個         體  戶透   過  漢鼎   公司
             (Hambrecht & Quist)   來  對股票投  標 ,  但 華爾街   負責整    個交易的
             投資銀行      卻仍  堅  持大  規  模  的買方  型  機構  投資人    透  過  它  們  來競
             標  , 這 些 法  人要求「    折 價」。    透  過  漢鼎  公司投  標 的 散  戶  投資人

             以  每 股 $97  的  平均  價格  拿 到股票,    這  和 首 日 收 盤價  極  為接  近  ,
             但
                機構法
                                 導
                               技
                                   向的投資公司,創辦人之一的
                  漢鼎  人的買價   科 顯  然  優  厚  得  多。                威廉•漢
                      是一間
             氏   (William Hambrecht)   認 為  Google  的掛牌上市案    頗 為成功,
             特別   是以  兩  位  Google  創辦人的    目標來   做  為 評  估  基礎  。  透  過  荷
             蘭  式 拍  賣,  Google  的掛牌首   日  報 酬率  只有  18%  ,與  熱 門案  件  的
             漲  幅 相  比 , 顯 然  低了  許 多。  Google  上市的新   模 式 彰  顯 與前一   波

             網路熱    潮 截  然  不  同  的 典 範 ,只是我們不     禁  要 問 : 身 為超級   巨  星
             的  Google  所使  用 的 拍 賣形式,是否       適用於   其他公司?









           -18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