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客戶經理-銀行企金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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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十五】
民 國 89 年至 今 , 台灣 的金融業、資訊通 路 業、
PCB 、 被 動 元 件 、 乃 至 半 導體製 造 業等成熟產業,展開 密
集合併,合併過 程 中 交易 價 格 與 被 投資公司的 帳 面 淨 值 差
額就 會認 列為 商譽 。
公式如下 :
購買的商譽=支付總價款-(取得對方企業資產的
公平價值-承受對方企業總負債的公
平價值)
【附註十六】
值 得 一 提 的 就 是 根 據 第 36 號 會 計公報,公司發行的
「 特別 股」可能需由股東權益改列 負 債。因為 第 36 號 公
報 規 範 ,企業在 原 始 認 列金融 商 品 時,也 就 是發行的那一
剎 那, 只 要未來「有一 點點 可能」要為此 支付 現金, 就 必
須 列為 負 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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