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客戶經理-銀行企金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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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十五】



                            民  國   89    年至  今  ,  台灣  的金融業、資訊通           路  業、
                        PCB  、  被  動  元  件  、  乃  至  半  導體製  造  業等成熟產業,展開      密

                        集合併,合併過         程  中  交易  價  格  與  被  投資公司的   帳  面  淨  值  差
                        額就  會認   列為   商譽  。

                            公式如下      :

                            購買的商譽=支付總價款-(取得對方企業資產的

                                           公平價值-承受對方企業總負債的公
                                           平價值)



                        【附註十六】



                            值  得  一  提  的  就  是  根  據  第  36  號  會  計公報,公司發行的

                        「  特別  股」可能需由股東權益改列               負  債。因為     第  36  號  公
                        報  規  範  ,企業在   原  始  認  列金融  商  品  時,也  就  是發行的那一

                        剎  那,  只  要未來「有一       點點  可能」要為此        支付   現金,    就  必
                        須  列為  負  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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