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信託小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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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信託






















                         目前信託業較少開辦動產信託業務,外國實務上以動產設備信

                     託為主,又可分為管理處分型與即時處分型兩種。前者係由製造者
                      委託人兼受益人        )   與使用者先有基本約定後,再由使用者透過信託
                     (
                     業向製造者訂製動產設備,俟製造者完成動產設備後,與信託業訂

                     定信託契約,將設備移轉為信託業所有,同時取得受益權,信託業

                     再將動產設備出租或出售予使用者,是項動產設備信託在租約期滿
                     後必須讓售於使用者。後者與前者最                   大 不同在於動產設備移轉予受

                     託人後,     隨 即移轉出售予使用者,使用者               則 依  買賣  契約支付     購買價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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