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信託
目前信託業較少開辦動產信託業務,外國實務上以動產設備信
託為主,又可分為管理處分型與即時處分型兩種。前者係由製造者
委託人兼受益人 ) 與使用者先有基本約定後,再由使用者透過信託
(
業向製造者訂製動產設備,俟製造者完成動產設備後,與信託業訂
定信託契約,將設備移轉為信託業所有,同時取得受益權,信託業
再將動產設備出租或出售予使用者,是項動產設備信託在租約期滿
後必須讓售於使用者。後者與前者最 大 不同在於動產設備移轉予受
託人後, 隨 即移轉出售予使用者,使用者 則 依 買賣 契約支付 購買價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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