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信託」與「保險信託」在實務設計上之區別厥於「保 險金信託」為 保 險 事實成就時,保 險 受益人 向 保 險 人申請理賠,並 請保 險 人 直接將 保 險 金交 付 受託人 做 為信託財產, 屬 信託業法第 16 條規定之金 錢 之信託,而 「保險信託」為保險事故發生時,由受託 人向保險人申請理賠領取保險金, 債 權及其 擔 保 物 權之信託。 屬 信託託業法第 16 條規定之金 錢 保險金信託之架構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