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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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37
:關於金融資產證券化過
物
主
相關擔保
旨
部意見 如 說明 二 至五 。請 程 查照參考 。 權 登記 疑義 乙 案,本
說 明 :
二、有關 貴部 來 函附 件之 貳 、 討論 事項:案 由 一、「不動產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之 移 轉 變更登記 及信託 登記 , 是否須由 債務
人會 同 辦理 ? 」 部分 。按我國 民 法並無 最 高限額 抵 押 之規
定,但 學 者及 實 務 均承認 其 效力 。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之轉
讓,應於 決算 期 屆 至 、 決算 期 屆滿 前經當事人 雙 方合 意 終
止或未定 存 續 期限經一方 示 表 示 終 止 時 ,因 所 擔保之債權
下
)
冊
參照
亦已確定 頁 , 86 ( 年 9 月修訂 在 全 版 ) ,「 民 法 物 權 論 ( 同 移 轉,並 」,第 將
著
謝
169
,而得與此債權一
債權讓與情形
於 所 擔保之債權額確定前轉讓者, 通知 債務人 即 可,無 須 債務人會 該 最 高限額 同 辦理。如 抵 押 之
非將
基礎法律關係一併 移 轉,不得為之, 從 而此種轉讓 契約 應
以基礎 契約 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 契約 為之,如未經債務
人 參 加,不得 移 轉。換 言 之,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如 所 擔保之
債權額已確定, 固 得與其債權一 同 移 轉,其 移 轉 登記 無 須
債務人會 同 辦理; 若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 所 擔保之債權額未 結
算 確定者, 非 經債務人 參 加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轉讓 契約 ,不
得 移 轉,自亦不得 申 辦 移 轉 登記 ( 參照 本 部 79 年 1 月 11
著
謝
法
,「
律
日法
第
論 ( (79) 冊 ) 」第 字 第 0473 頁 , 號函意旨 年 9 ; 月修訂 在 全 版 ;及前 民 揭書 物 權
下
164
86
263 、 264 頁 之 註 289 與 註 290) , 是 以, 貴部 來 函附 件 所 提
本 部 75 年 7 月 29 日法 (75) 律 字 第 9125 號函 解 釋 意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