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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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券化法令彙編




                    與現行法律規定
                                        貳
                        貴部   來  函附  尚  無  違  誤  之  處  。     由  三、「依金額資
                                            討論
                                   件之
                                                事項:案
                                          、
                三、有關
                    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或讓與之債權,其受託人或受讓人,得
                    否  與創始機構     登記  為不動產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  同  一順位之  共
                    有人  ?  」  部分  。按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係  對  於一定範    圍  之人
                    特定債權,      預  定一  最  高額,  由  債務人或第三人提         供抵  押物
                    予以擔保之特殊        抵  押  權。於債權額未確定前,已發生之債

                    權得依債權讓與方式而為讓與,但該讓與                     後  之債權,    即  脫
                    離  該  抵  押  關係,  抵  押  權不  隨  同  移  轉於受讓人,此與一般       抵

                                                     相
                                                   盡
                        所
                                   上之
                    押  權  法  物  權  論   (  下  冊  )  」,第  屬性,未  164  頁  ,  86 同   (  詳參  月修訂 謝  在  全  著  ,
                                        從
                          具有
                               處分
                      民
                                                            9
                                                                      ;及
                                                                    版
                    「
                                                         年
                    前
                             263
                                          編修正
                                    法
                                                   案第
                                                                  第
                                                                      項規
                      決意旨
                                 民
                    判  揭書  第  )  ,且  頁  註 物 288 權  ,  最  高法 草  院  75  881  年度台  條之  上 5  字  第 1  1011
                    定,亦   採  同  一  見  解   (  參照  王澤鑑著  ,「法律   思維  與  民  法  實
                    例」,第     455  頁 ,  88  年  5  月  出  版 ) 。換  言  之,  最  高限額  抵  押
                    權於  決算   期  屆  至  、  決算  期  屆滿  前經當事人  雙  方合  意  終  止或
                    未定  存  續  期限經一方     表  示  終  止  時  ,因  所  擔保之債權亦已確
                    定   (  參照  謝  在  全  著 ,「  民  法 物  權  論   (  下  冊 ) 」,第  169  頁  ,
                    86  年  9  月修訂  版  ) ,如  將  債權讓與一   部  於他人,依     民  法第
                    869  條第  1  項  抵  押  權不可  分  性之規定,雖得      由原  債權人與
                    受讓人
                                 縱
                                   得依債權讓與方式而為讓與,但該讓與
                    已發生之債權  共享  該  抵  押  權;  然全部  債權額未   決算   確定前,    部分 後
                    之債權,     即  脫離  該  抵  押  關係,  抵  押  權不  隨  同  移  轉於受讓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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