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證券化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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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13
等等
評
契約 級 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將 該投資標的 載明 於 契約 仍 應 修正 開說明書揭 證券投資
,於公
信託
,並
露 該等投資標的之特性及風險 後 ,始得投資。
三、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 未 載明 得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者, 若 其 契約 已 訂 有「其他經證管 ( 期 ) 會核准之投資項
目」等 文字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擬 援 用該 概括授 權 內
容 ,則應於基金公 開說明書載明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之特性及風險,並 洽 請律 師 出具適法性 意見書 向本會 報
備 , 若 該 意見書認 為 援引 該 概括授 權 內容 以增加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投資標的 受益人 大 會之必要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 對 受益人利益無重 大影響 免召開 ,無 受
召開
益人
的及投資 大 會,惟 比 率限制 仍須修正 後 始得投資。 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 增列該等投資標
四 、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 未 訂 有「其他經證管 ( 期 ) 會核准之投
資項目」等 文字 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先 召開 受益人 大
會 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 增列該等投資標的 後 始得投資。
十、工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 ( 節錄 )
財政部 92.4.22 台財融 字第 0920007658 號公告
一、依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 以下 稱 本辦法 ) 第 14 條規定辦
理。
、工業銀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受前
五
工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受託機構 點 規定限制。但
或特殊目的公司股 東 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