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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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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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RC522   第  19  條  b  項規定:關於      跟  單託收,部分付款         僅

            於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始得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指示
            銀行   僅  於收妥全部款項後,始得將單據交予付款人。提示銀行

            對因   遲 延交付單據所        致  之任何後    果 ,不負責任。
                 URC522  第  26  條  c  項  i  款規定:代收銀行須儘速將付款通

            知  送 交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銀行,                詳列   所收妥之     金額   ,所  扣  除
            之  適當  費用及    /  或  墊  款及  /  或支出,以及該   筆  款項之   處  理方式。

                 URC522   第  26  條  c  項  iii  款規定:提示銀行應      設  法  查 明拒
            絕付款及      /  或拒絕承兌之理由,並據以儘速通知所由收受託收

            指示之銀行。
                 提示銀行須儘速將拒絕付款及                 /  或承兌之通知      送  交所由收

            受託收指示之銀行。


            【結論】   當  託收之  處  理  係  依據  URC522  ,其將明確     的區  分代收銀行




            之責任,此託收指示
                                                     且
            付款得以接受。         “URC522 clearly articula  係  憑付款交付單據,  tes the responsibilities   其上並未表示部分

            of a collecting bank when handling a collection subject to those
            rules. The collection instruction   was to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nd there was no indica  tion within the instruction that
            any partial payment would be acce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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