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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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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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C522 第 19 條 b 項規定:關於 跟 單託收,部分付款 僅
於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始得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指示
銀行 僅 於收妥全部款項後,始得將單據交予付款人。提示銀行
對因 遲 延交付單據所 致 之任何後 果 ,不負責任。
URC522 第 26 條 c 項 i 款規定:代收銀行須儘速將付款通
知 送 交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銀行, 詳列 所收妥之 金額 ,所 扣 除
之 適當 費用及 / 或 墊 款及 / 或支出,以及該 筆 款項之 處 理方式。
URC522 第 26 條 c 項 iii 款規定:提示銀行應 設 法 查 明拒
絕付款及 / 或拒絕承兌之理由,並據以儘速通知所由收受託收
指示之銀行。
提示銀行須儘速將拒絕付款及 / 或承兌之通知 送 交所由收
受託收指示之銀行。
【結論】 當 託收之 處 理 係 依據 URC522 ,其將明確 的區 分代收銀行
之責任,此託收指示
且
付款得以接受。 “URC522 clearly articula 係 憑付款交付單據, tes the responsibilities 其上並未表示部分
of a collecting bank when handling a collection subject to those
rules. The collection instruction was to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nd there was no indica tion within the instruction that
any partial payment would be accep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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