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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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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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口託收之作業程序


            (一)收件及        登記   ,  並  繕打  “ 進口託收通知書       ”(  如附件四之三      )
                   通知進口商及        設置  檔案   卷  。


            (二)轉送他行辦理


                 若進  口商要求轉予他行           辦  理時,則應轉寄他行          處  理,並收
            取  二分之一     手  續  費  ,同時通知國外         託  收銀行。     (  註:應  注  意

            URC522   第  4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除非   託  收指示書另有       授權  ,

            銀行對所由收受         託  收之一方     / 銀行以外,任何其他一方             /  銀行之
            任何指示,       將  不予理會    ; 及第   5  條  f  項之規定:如     託  收銀行未
            指定   特  定之提示銀行時,代收銀行得                 利  用其所    選  定之提示銀

            行。   )


            (三)處理單據

                 依據   託  收指示     /  委託  書所載,  檢  點所  附  單據有無    缺漏   、  份

            數  是否符合      (  註:依據   URC522   第  12  條  a  項之規定:銀行就
            所收到之單據,須就外             觀 上  決  定是否與    託  收指示書所列載者相

            符,如有任何單據          遺  漏  ,或發現與所列載者不符,須                儘速  以  電
            傳  ,或如不可能,以其他            快捷   之方式,通知所由收受             託  收指示

            之一方。      )  ,並  詳閱託   收指示    /  委託  書之  各  項指示,    俾憑   以  辦
            理。   ( 註:依據    URC522   第  12  條  c  項之規定:    … 銀行   將  照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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