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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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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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託收之作業程序
(一)收件及 登記 , 並 繕打 “ 進口託收通知書 ”( 如附件四之三 )
通知進口商及 設置 檔案 卷 。
(二)轉送他行辦理
若進 口商要求轉予他行 辦 理時,則應轉寄他行 處 理,並收
取 二分之一 手 續 費 ,同時通知國外 託 收銀行。 ( 註:應 注 意
URC522 第 4 條 a 項 iii 款之規定:除非 託 收指示書另有 授權 ,
銀行對所由收受 託 收之一方 / 銀行以外,任何其他一方 / 銀行之
任何指示, 將 不予理會 ; 及第 5 條 f 項之規定:如 託 收銀行未
指定 特 定之提示銀行時,代收銀行得 利 用其所 選 定之提示銀
行。 )
(三)處理單據
依據 託 收指示 / 委託 書所載, 檢 點所 附 單據有無 缺漏 、 份
數 是否符合 ( 註:依據 URC522 第 12 條 a 項之規定:銀行就
所收到之單據,須就外 觀 上 決 定是否與 託 收指示書所列載者相
符,如有任何單據 遺 漏 ,或發現與所列載者不符,須 儘速 以 電
傳 ,或如不可能,以其他 快捷 之方式,通知所由收受 託 收指示
之一方。 ) ,並 詳閱託 收指示 / 委託 書之 各 項指示, 俾憑 以 辦
理。 ( 註:依據 URC522 第 12 條 c 項之規定: … 銀行 將 照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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