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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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四)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   承  作對  象 :  以國內  顧  客為  限 。

                 2.   憑  辦  文件:應憑    顧  客提供有外     幣  保證實際需      求  之證  明

                    文件   辦理。
                 3.   擔  保信用狀   開  發  :指  定  銀行  為國內   顧  客  簽  發  擔  保信用
                    狀,以    直接   或間   接方式    ,  擔  保國內  廠  商之海外     子  公司

                    ( 含  大  陸  地  區  )   向  境  外金融機構  借款  ,  應  就被  擔  保之海

                    外  公司  財  務狀  況  、業務經     營情形    及其  還款財    源詳   加  評
                    估  。
                 4.   保證  債  務 履  行:應  由  顧  客  依申  報辦法規定辦理。

                 5.   列  報  文件:應將月     底  餘  額  及其保證   性  質,  列表   送  本  行

                    外匯   局  。
                     【註:關於國內外匯指定銀行憑國外銀行保證而轉開以
                    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之外幣履約保證函,申請人得不受須

                    為國內公民營事業之限制。】
                       —81.4.25.  央行外匯局,   (81)   台央外字第   (  柒  )   第  0089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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