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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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四)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 承 作對 象 : 以國內 顧 客為 限 。
2. 憑 辦 文件:應憑 顧 客提供有外 幣 保證實際需 求 之證 明
文件 辦理。
3. 擔 保信用狀 開 發 :指 定 銀行 為國內 顧 客 簽 發 擔 保信用
狀,以 直接 或間 接方式 , 擔 保國內 廠 商之海外 子 公司
( 含 大 陸 地 區 ) 向 境 外金融機構 借款 , 應 就被 擔 保之海
外 公司 財 務狀 況 、業務經 營情形 及其 還款財 源詳 加 評
估 。
4. 保證 債 務 履 行:應 由 顧 客 依申 報辦法規定辦理。
5. 列 報 文件:應將月 底 餘 額 及其保證 性 質, 列表 送 本 行
外匯 局 。
【註:關於國內外匯指定銀行憑國外銀行保證而轉開以
國內廠商為受益人之外幣履約保證函,申請人得不受須
為國內公民營事業之限制。】
—81.4.25. 央行外匯局, (81) 台央外字第 ( 柒 ) 第 00894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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