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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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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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不得顯示更正或更改。-               ISBPparagraph 56  】

                 10.  記  載  信用狀規定須註記之條款。
                 11.  受款人倘    非  受益人或提示銀行,則依各銀行內                   部  規定

                    處理。


            (三)相關案例

                 匯票是否為信用狀項下單據?開狀銀行是否可以匯票上之

                 瑕疵為理由主張拒付?


            【問題摘述】

                 一開狀銀行以下         列兩  項理由    拒付  :

                    匯票之大
                 1.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寫  金額為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取代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certificate of origin)
                         證
                 2.
                    產
                    益人  地 製作  明    之單據不同。          之  手  簽簽  字  與其他由受
            【分析摘述】


                 前 述兩   項  拒付  理由說明如下:

                 1.   專家小組    一致之意     見  為,  基  本上以匯票上大        小寫   金額
                    不符為理由       拒絕  單據係    屬  合理,    惟  本  案  相對人所認定

                    之  瑕疵  為一明顯之        繕打錯誤     ,以此     拒絕   單據並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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