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7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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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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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不得顯示更正或更改。- ISBPparagraph 56 】
10. 記 載 信用狀規定須註記之條款。
11. 受款人倘 非 受益人或提示銀行,則依各銀行內 部 規定
處理。
(三)相關案例
匯票是否為信用狀項下單據?開狀銀行是否可以匯票上之
瑕疵為理由主張拒付?
【問題摘述】
一開狀銀行以下 列兩 項理由 拒付 :
匯票之大
1.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寫 金額為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取代 “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one hundred sixty 59/100”
(certificate of origin)
證
2.
產
益人 地 製作 明 之單據不同。 之 手 簽簽 字 與其他由受
【分析摘述】
前 述兩 項 拒付 理由說明如下:
1. 專家小組 一致之意 見 為, 基 本上以匯票上大 小寫 金額
不符為理由 拒絕 單據係 屬 合理, 惟 本 案 相對人所認定
之 瑕疵 為一明顯之 繕打錯誤 ,以此 拒絕 單據並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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