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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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四)審查之時間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b 項之規定,執行其所受指定之指
定銀行、保兌銀行 ( 如有者 ) 及開狀銀行各有自提示之日後最
長五個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此時間並不因於提示日當
日或其後任何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末日之屆至而縮短或影響。
(五)提示之相符性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單據之資料在以信用
狀上下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不須完全一
致,但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不得牴觸。
(六)非單據化條件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h 項之規定,如信用狀訂有條件而
未規定一表明符合該條件之單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未敘明
而不予理會。
二、各項單據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關聯
(一)商業發票
UCP600 第 18 條,主要內容有:商業發票之簽發 / 簽署之
規定,對貨物之說明,及可接受所簽發金額超過信用狀所許金
額之商業發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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