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進出口外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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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外匯實務



            (四)審查之時間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b  項之規定,執行其所受指定之指
            定銀行、保兌銀行            (  如有者  )   及開狀銀行各有自提示之日後最

            長五個營業日以決定提示是否符合,此時間並不因於提示日當

            日或其後任何有效期限或提示期間末日之屆至而縮短或影響。

            (五)提示之相符性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單據之資料在以信用

            狀上下文、單據本身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審閱時,不須完全一
            致,但該單據之資料、任何其他規定之單據或信用狀不得牴觸。


            (六)非單據化條件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h  項之規定,如信用狀訂有條件而




            未規定一表明符合該條件之單據時,銀行將視該條件為未敘明
            而不予理會。



            二、各項單據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關聯

            (一)商業發票


                 UCP600   第  18  條,主要內容有:商業發票之簽發                  / 簽署之
            規定,對貨物之說明,及可接受所簽發金額超過信用狀所許金

            額之商業發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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