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授信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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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險 評估 方面, 集 團份 子 認 證之 困難 是最大的 挑
戰 。 集 團 企業 和 關 係 企業的界定是 基 於 下 面 三個 因 素:
1. 風險的 考 量 。
2. 業務推展的目的。
3. 法 令 上 的要求 【 附 註 一 】 。
目 前 國 內 銀行的做法 唯 一考 偏 向於符合法 未從 業務推展及銀行 規定,因此風險 獲 利
律
集
量
,並
團
企業界定的
是
來
思考
議
點
的
相關法
度
,銀行應由事業
角
從
下
配 觀 集 團 發展之 。因此作者建 群 和 風控 同 部門一 定 在不 起 違反 風險及業務的 策 以符合業務 律 的 前 提
擬
授信政
團
集
現況
合
共
,
推展之需要。
一 般 的 情況 是 集 團 企業 內 的 各個 份 子,可能在同 一個
銀行 內 與不同的分行 往 來。對這 些集 團 成員,業務人員應
主動 積極 的界定 集 團 的範圍,設立 一個 綜 合 額 度 給集 團 使
用, 母 公司可能 出具共 同本 票 或 某 種 形 式 的 支持 , 依 各 子
公司的需要分 配 給各 子公司使用, 整 體客戶關 係 的 維 護 則
由 母 公司的客戶關 係 經理 負 責 ,使 額 度管理 更有 效 率 創 造
銀行最大的利 潤 ,並能 掌 握 全體授信風險,這 就 是 One
Obligor 的 概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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