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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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用狀與信用狀統一慣例
(三)跟單信用狀與外幣保證 ( 開發擔保信用狀或保證函 ) 之
區別
種類
跟單信用狀 擔保信用狀 ( 保證函 )
項目
主要用於各種契約 ( 投
用途 用於國際貿易貨款之清償
標、工程、預付款、保
固、融資… ) 履行之保
證。
使用之名稱 Credit Documentary Standby L/C or Bank
Guarantee
or ISP98 UCP500,
適用之慣例或 UCP500
URDG458
規則
作業之特性 獨立性、文義性 獨立性、文義性
1. 信用狀所有條件 原則為一經請求即須付款
付款之依據
(Conditions) 或條款 (Payment on First Demand)
(T 皆已履行。
erms)
2. 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
單據。
被動用或要求 原則皆會被動用,不被動 原則大部分不會被要求履
用之情形係屬例外 行,僅在被保證人違約
履行之情況
時,才會被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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