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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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信用狀與信用狀統一慣例
(二)簡言之,信用狀乃是開狀銀行為其本身,或依客戶-開
狀申請人 ( 在國際貿易上,通常為買方—即進口商 ) 之
請求及指示,所開發之一種書面文件或所作之安排,在
該書面文件中,開狀銀行對受益人 ( 在國際貿易上,為
賣方—即出口商
面文件所規定之條款及條件,開狀銀行將予兌付 ) 或其指定人承諾,若受益人履行該書
(honour) 。
因此, 受 益人 擬 使用信用狀以取得 款 項之前提 :
a. 信用狀所有 條件 (Conditions) 或條款 (Terms) 皆 已 履
提
b. 行,並 示符合 信用狀規定之 單據 。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所稱信用狀之種類
依 前 述 信用狀 統 一 慣例 有關信用狀之定 義 ,所 稱 之信用狀
包含跟單 信用狀及 擔保 信用狀, 且 在第 1 條 亦規定 「… 在其 可
適 用 範圍內 , 包括擔保 信用狀 …」 , 可 知信用狀 統 一 慣例 所規
範 之信用狀有 跟單 信用狀及 擔保 信用狀, 且 兩 者皆可適 用信用
狀 統 一 慣例 , 但 兩 者 在性 質上 、用途 上 及作業方 式卻 有 很 大之
不 同,茲 比 較 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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