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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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兩岸金融通匯問題      189




                 銀行對    客戶授信     ,  須 承擔  因  受信客戶    無  力償  還  而  衍生  之  財

            務風險。     為了   掌  控授信品    質,銀行必然對         每一申請     案  件  事先  妥
            為評估    ,並於    授信   期間   內  ,對融資的      內  容  嚴  加  審  核  追  縱  與  控
            管  , 俾  將可能之    損失降    至 最  低  。 授信  的 流  程與  考  量,無論中外
            銀行皆同。

                 掌  控授信   風險,    首  重對  客戶  償  債  能  力  之  評估  。銀行  依一  定
            之程   序  進行  徵  信  後,對  客戶評    定  其  債信等   級  (  或  稱  信  用  評等  )  ,
            再根   據個  別  客戶  之 債信等    級  ,  訂 定  適  當 之  授信條件  。  條件  中  包
            括  融資方式     (  金  額  、  用  途與期  限  )  、  價碼  (  匯  率  、  費率  與  利率  )  、
            擔  保  條件  (  是  否徵  求  擔  保  品  )  ,以及融資時所應    備  妥  之  文  件單
            據  。

                 債信等    級  優  異之  客戶  ,可   享  受  銀行  給予  無  擔  保  授信  之  禮
            遇,而    債信等    級  不 高  之  客戶  ,則通  常須   提供擔    保  品  ,  才  能  換  取
            銀行   給予  授信   額  度  。
                 銀行對    客戶債信     之  評估  ,不  管  大陸銀行、外國銀行或台資

            銀行皆    基  於相同之    標  準  。
                 台商在大陸之中小          企 業,   常  因年資   淺  、  規模  不大、   自  有資
            金  短 拙  ,甚至   為了  節  稅  而 隱  藏  利 潤  ,  真 正的  獲  利  能  力  未能充分
            在  財 務  報  表 上  揭  示 ,  很難  被  評  入較  高  之 債信等  級  ,  自  然非銀行
            所  優  先  考慮  之無  擔  保  授信  對  象 。

                 縱  使  台資銀行    登  陸,  此  類  企  業  亦  無  法僅  因台資銀行之存
            在,而    提  昇 原有之   債信等    級  ,而台資銀行       亦  不可能較     當地  銀行
            採更   寬  鬆  之  評估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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