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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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兩岸金融通匯問題 189
銀行對 客戶授信 , 須 承擔 因 受信客戶 無 力償 還 而 衍生 之 財
務風險。 為了 掌 控授信品 質,銀行必然對 每一申請 案 件 事先 妥
為評估 ,並於 授信 期間 內 ,對融資的 內 容 嚴 加 審 核 追 縱 與 控
管 , 俾 將可能之 損失降 至 最 低 。 授信 的 流 程與 考 量,無論中外
銀行皆同。
掌 控授信 風險, 首 重對 客戶 償 債 能 力 之 評估 。銀行 依一 定
之程 序 進行 徵 信 後,對 客戶評 定 其 債信等 級 ( 或 稱 信 用 評等 ) ,
再根 據個 別 客戶 之 債信等 級 , 訂 定 適 當 之 授信條件 。 條件 中 包
括 融資方式 ( 金 額 、 用 途與期 限 ) 、 價碼 ( 匯 率 、 費率 與 利率 ) 、
擔 保 條件 ( 是 否徵 求 擔 保 品 ) ,以及融資時所應 備 妥 之 文 件單
據 。
債信等 級 優 異之 客戶 ,可 享 受 銀行 給予 無 擔 保 授信 之 禮
遇,而 債信等 級 不 高 之 客戶 ,則通 常須 提供擔 保 品 , 才 能 換 取
銀行 給予 授信 額 度 。
銀行對 客戶債信 之 評估 ,不 管 大陸銀行、外國銀行或台資
銀行皆 基 於相同之 標 準 。
台商在大陸之中小 企 業, 常 因年資 淺 、 規模 不大、 自 有資
金 短 拙 ,甚至 為了 節 稅 而 隱 藏 利 潤 , 真 正的 獲 利 能 力 未能充分
在 財 務 報 表 上 揭 示 , 很難 被 評 入較 高 之 債信等 級 , 自 然非銀行
所 優 先 考慮 之無 擔 保 授信 對 象 。
縱 使 台資銀行 登 陸, 此 類 企 業 亦 無 法僅 因台資銀行之存
在,而 提 昇 原有之 債信等 級 ,而台資銀行 亦 不可能較 當地 銀行
採更 寬 鬆 之 評估標 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