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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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商銀行在大陸之發展概況         157




            暗  緊  的現  象  如 下  :

            一  、 新  增  分行必  須 在  上一家    分行  獲  准  後 一  年,  才  得提出申請    。
                 而  上一家   分行的    審  批  時間  (  包括受理  、  審  批  、  籌  建  )  可能長
                 達  半  年。
            二、   每  增設  一家  分行,至     少  必  須再  匯  入人  民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的  等

                 值  外幣,作    為  營  運  資金。
            三、境    內  所有分行的營        運  資金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母  行資本  額  的
                 60%  。

            四、要開      辦  人  民  幣業務,必    須先  開業   ( 已  有分行  ) 三年以   上  ,而
                 且  前兩年必    須  連  續  有  盈利  。
            五  、  匯  入的營   運  資金,    依照  目  標客戶    別  (  外資  客戶  或  當地客
                 戶  )  、  承做  幣別  ( 只 做  外幣或兼  做 人  民  幣 ) ,以及開  辦  業務  種

                 類  (  只  做部  份  業務或是  承做  全  部  業務  )  ,大量  提  高  標  準  。從
                 最  陽春  的  一  億  元  人  民  幣  ( 只  做  外  籍  客戶  的  部  份  外  匯  業務  )  ,
                 到全方    位  的  十億  元  人  民  幣  (  對  各  類  客戶承做  本幣與外幣的
                 全  部  業務  ) 不  等  。
            六  、  匯  入的營  運  資金,不     管  是外幣    部  分,或轉     成  人  民  幣的  部
                 分,  都  必  須 提  30%  以  六個  月期以  上  的  定 存型  態  ,存放於中

                 資銀行,或      購買   國  債  。

                 根  據新版   的  條例  和  施 行  細  則,如  果  外資銀行要     擴  增  營業  據
            點  ,以  平  均一  年  半才  能  增 加  一個據點    的速  度  推算  ,  那麼  ,必  須
            靠  據點數   目  才  能  達 到經濟  效  益的外資銀行,        恐  怕  不是  短  期間  內
            可  達  目  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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