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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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外商銀行在大陸之發展概況 157
暗 緊 的現 象 如 下 :
一 、 新 增 分行必 須 在 上一家 分行 獲 准 後 一 年, 才 得提出申請 。
而 上一家 分行的 審 批 時間 ( 包括受理 、 審 批 、 籌 建 ) 可能長
達 半 年。
二、 每 增設 一家 分行,至 少 必 須再 匯 入人 民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的 等
值 外幣,作 為 營 運 資金。
三、境 內 所有分行的營 運 資金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母 行資本 額 的
60% 。
四、要開 辦 人 民 幣業務,必 須先 開業 ( 已 有分行 ) 三年以 上 ,而
且 前兩年必 須 連 續 有 盈利 。
五 、 匯 入的營 運 資金, 依照 目 標客戶 別 ( 外資 客戶 或 當地客
戶 ) 、 承做 幣別 ( 只 做 外幣或兼 做 人 民 幣 ) ,以及開 辦 業務 種
類 ( 只 做部 份 業務或是 承做 全 部 業務 ) ,大量 提 高 標 準 。從
最 陽春 的 一 億 元 人 民 幣 ( 只 做 外 籍 客戶 的 部 份 外 匯 業務 ) ,
到全方 位 的 十億 元 人 民 幣 ( 對 各 類 客戶承做 本幣與外幣的
全 部 業務 ) 不 等 。
六 、 匯 入的營 運 資金,不 管 是外幣 部 分,或轉 成 人 民 幣的 部
分, 都 必 須 提 30% 以 六個 月期以 上 的 定 存型 態 ,存放於中
資銀行,或 購買 國 債 。
根 據新版 的 條例 和 施 行 細 則,如 果 外資銀行要 擴 增 營業 據
點 ,以 平 均一 年 半才 能 增 加 一個據點 的速 度 推算 , 那麼 ,必 須
靠 據點數 目 才 能 達 到經濟 效 益的外資銀行, 恐 怕 不是 短 期間 內
可 達 目 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