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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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申請 對外開發 交易 性 保 證 ( 至於開發對境外融資性的 保
證 ,則有 諸 多法令限制 ) 。
申請 銀行 承 兌 匯票 , 支 援境 內 之 採 購 。
四、台商關係企業間如何利用兩岸三地金融機構
移轉債信
銀行對關係 企 業 集團 之 授信 ,通 常會 彙 總控管 ,以 避 免超
額 授信 或重 複 授信 。 企 業 集團 在兩岸三 地 間, 利用 銀行調 撥 授
信 額 度 , 雖 不能 憑 空創 造債信 , 但 可將 甲 地 原有之 授信 額 度 ,
移 轉或 延 伸 至 乙 地 使用 ( 參見圖 5-3) 。
利用 銀行調 撥 授信 額 度 的作 法 ,在不同的銀行間,通 常 由
原 始授信地 的銀行,對實行融資 地 的銀行,開發 擔 保 信 用 狀
(standby L/C) ;而同 一家 銀行的不同分行間,則不開 擔 保 信 用
狀 。分行之間調 撥 額 度 的方式,因銀行之 內部規 定 及作業 習慣
不同, 歐 系 、 美 系 與台 灣 之銀行的 做法各 異其 趣 ,大 約 有如 下
方式 :
分行 保 證 函 : 歐 系 銀行的 習慣 , 由 原 始授信 的分行,對 承
做 融資的其 它 分行,開發分行之間的 保 證 函 (letter of
indemnity 簡 稱 L/I) , 再 由 接到 L/I 的分行, 據 以 設 立 另 一
單 獨 的 額 度 。
額 度 撥 轉 : 美 系 銀行的 習慣 ,不另外開發 L/I ,而 由 原 始
授信 分行的 帳戶管理 員 (account officer 簡 稱 A/O) 依 其 內部
規 定 ,對實行融資的分行之 A/O ,就 一 定 金 額 內 , 承諾 負
擔授信 風險。而 承做 融資分行的 A/O , 據 之 設 立 另 一單 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