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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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陸台商之融資管道與資金調度 109
2002 年 8 月 起 , 我 方 允 許 OBU 對大陸台商進行 授信 。 但衡
諸 我 方 OBU 對 債權 掌 控 的 考 量、 處 分 擔 保 品 的能 耐 ,以及大陸
相關 法令 對 企 業在境外開 戶 、境外 舉 債 以及 「 境 內 機構對外 擔
保 管理 辦 法」 的 限制 ,大陸台商是 否 能有 效 利用 我 方 OBU 或境
外銀行的 服 務,仍有相 當 障礙 。
銀行在 給予 企 業 授信 額 度 之前,必 先根 據 融資對 象 的 債信
能 力 , 和 授信 項 目的風險 度 , 決 定 適 當 的 授信條件 。 債信 優 良
之 受信 者,可 得 到無 擔 保 授信 的 禮 遇,至於 債信 不 高 之 企 業,
則必 需提供擔 保 品 才 能 獲取授信 額 度 。
通 常 ,銀行如 果 需 要 徵 提擔 保 品 的 話 ,可接 受 的 擔 保 品僅
有 定 期存 款 質 押 、 由 政府 提供 保 證 、 由 其 它 銀行 提供 保 證 、不
動產 設定抵 押 ,與動產 設定 擔 保 等五 項 。 雖 然兩岸的金融 法令
對 股 票 、 客票 、其 它 權 利 的 設 質, 都 承 認其 具 有 擔 保 品 的 地
位 ,然而,銀行在 考 量 擔 保 品 的變現 殘值 時,並不 完 全 仰賴 後
三者的 擔 保 效 益。
在台 灣 一地 , 企 業可能以本 身 的 債信 , 得 到無 擔 保 授信 的
禮 遇,或以 提供上 述 任 何 一種 或 多種擔 保 品 之方式, 得 到 擔 保
授信 。
在 OBU 或境外,台商無論以境外 公 司 名義 或 個 人 名義 ,要
獲得 無 擔 保 授信 禮 遇的機 率微 乎其 微 , 只 有 提供擔 保 品一 途。
而能 夠 提出 的 擔 保 品當 中,可資 利用 的政府 保 證 , 僅 有 華 僑 信
保 、國合 會 信 保 等少數 項 目;至於不動產或動產,則 由 於資產
所在 地法令 ,與 授信 銀行 處 分時的 障礙 ,而 受 到 限制 ;因 此 ,
台商在 OBU 或境外銀行所能 取得授信 額 度 的 條件 ,相 當 程 度 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