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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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陸台商之融資管道與資金調度           109




                 2002  年  8  月  起  ,  我  方  允  許  OBU  對大陸台商進行  授信  。  但衡
            諸  我 方  OBU  對  債權  掌  控  的  考  量、  處  分 擔  保  品 的能  耐  ,以及大陸
            相關   法令  對  企  業在境外開     戶  、境外   舉  債 以及  「  境  內  機構對外   擔
            保  管理  辦  法」  的  限制  ,大陸台商是       否  能有  效  利用  我  方  OBU  或境

            外銀行的     服  務,仍有相      當  障礙  。

                 銀行在    給予  企 業  授信  額  度  之前,必    先根  據  融資對    象  的  債信
            能  力 ,  和  授信  項  目的風險   度  ,  決 定  適  當 的  授信條件  。  債信  優  良
            之  受信  者,可    得  到無  擔  保 授信  的 禮  遇,至於    債信   不  高  之  企  業,
            則必   需提供擔     保  品  才  能  獲取授信  額  度  。

                 通  常  ,銀行如   果  需  要 徵  提擔  保  品  的  話  ,可接  受  的  擔  保  品僅
            有  定 期存  款  質  押  、 由  政府  提供  保 證  、  由 其  它  銀行  提供  保  證  、不
            動產   設定抵    押  ,與動產    設定   擔  保 等五  項 。  雖  然兩岸的金融      法令
            對  股  票  、  客票  、其  它  權  利  的  設  質,  都  承  認其  具  有  擔  保  品  的  地
            位  ,然而,銀行在        考  量  擔 保  品  的變現  殘值  時,並不     完  全  仰賴  後
            三者的    擔  保  效 益。

                 在台  灣  一地  , 企  業可能以本      身  的  債信  ,  得  到無  擔  保  授信  的
            禮  遇,或以     提供上   述  任  何 一種  或 多種擔    保  品  之方式,    得  到  擔  保
            授信   。

                 在  OBU  或境外,台商無論以境外             公  司  名義  或  個 人  名義  ,要

            獲得   無  擔  保 授信  禮 遇的機   率微   乎其  微  , 只  有  提供擔  保  品一  途。
            而能   夠  提出  的  擔  保 品當  中,可資    利用   的政府   保  證  ,  僅  有  華  僑  信
            保  、國合   會  信  保  等少數  項 目;至於不動產或動產,則                由  於資產
            所在   地法令    ,與  授信   銀行  處  分時的   障礙   ,而  受  到  限制  ;因  此  ,
            台商在    OBU  或境外銀行所能         取得授信     額  度  的 條件  ,相  當  程  度  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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