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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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行為負責人處一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幣  三百  萬元  以下
                             罰 金:
                             一、  私募   之受益證券      違反  第十三條第六項         準  用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再  行  賣


                             二、  出 。   第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十五條規
                                 違反
                                 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
                                 式提供公
                                 於公   眾 或他人者。  開說  明書或投資     說  明書,  致  生  損害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處      新  臺幣  二百   萬元  以上一
                                         罰鍰
                             千萬元
                                             ,並得責令限期
                                                                :
                                                              罰
                             屆 期仍未  以下 辦 理或  改  正  者,得連續處    辦  理或     改  正  ,
                             一、  違反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而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計畫之    變更  。
                             二、受託機構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
                                 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十三條第
                                 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報                      請
                                 備 查。
                             三、  違反   第十八條     閒置  資金之    運  用,或  違反   第三
                                 十條第一項      移轉  財產權之限制。
                             四、  違反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而                  借入  款
                                 項。
                             五、
                                 違反
                                 條或第三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  準 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有關
                                 估 價之規定。
                             六、信託監察人
                                 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  第四十七條  準  用金融資產證 無正當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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