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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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行為負責人處一 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幣 三百 萬元 以下
罰 金:
一、 私募 之受益證券 違反 第十三條第六項 準 用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 再 行 賣
二、 出 。 第十五條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十五條規
違反
定,未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方
式提供公
於公 眾 或他人者。 開說 明書或投資 說 明書, 致 生 損害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處 新 臺幣 二百 萬元 以上一
罰鍰
千萬元
,並得責令限期
:
罰
屆 期仍未 以下 辦 理或 改 正 者,得連續處 辦 理或 改 正 ,
一、 違反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而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計畫之 變更 。
二、受託機構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
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十三條第
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報 請
備 查。
三、 違反 第十八條 閒置 資金之 運 用,或 違反 第三
十條第一項 移轉 財產權之限制。
四、 違反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而 借入 款
項。
五、
違反
條或第三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 準 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有關
估 價之規定。
六、信託監察人
券化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違反 第四十七條 準 用金融資產證 無正當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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