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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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察人之 事實 通知受益人。
第六十四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 事 之一者,處 新 臺幣 六十 萬
元 以上三百 萬元 以下 罰鍰 ,並得責令限期 辦 理
或 改 正 , 屆 期仍未 辦 理或 改 正 者,得連續處
罰 :
違反
一、
,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託計畫經營信託業務。
違反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
二、
準 用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公告
借 款契約或 借 款 超 過主管機關規定之 比率且
違反
三、 未於期限內 第二十條規定,流動性資產未達主管機 調整 。
關規定之 比率且 未於期限內 調整 。
四、 違反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第六項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二十六條第一
項、第六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 準 用第
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分 配 收益。
六、 違反 第四十七條 準 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設 置 受益人 名冊 ,或其
設 置違反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九條第二
項 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七、 違反 第五十四條規定, 妨礙 或 拒絕 主管機關
之 檢查 或不 據實 提供報告資料。
違反
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所為之
八、
或 準用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所為之處分。 移轉 處分
九、受託機構 違反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
十、受託機構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情形,未依 條第四項有關公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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