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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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人並將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清償、 待催 收與 呆
帳情形及其他 重大訊 息,提供受託機構。
服務機構 無 法 履 行其服務義務時,得依資產信
託證券化計畫規定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
備位 服務機構 繼 續提供資產管理處分之服務。
第六節 特殊目的信託之計算、稅捐及相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 每 營業 年度終了 及資產信託
證券化計畫 執 行 完 成後四 個月 內, 就 特殊目的
信託之信託財產 作 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
報告,並通知 各 受益人:
一、資產負債表。
二、 損 益表。
三、信託財產管理及 運用之報告書。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 虛偽 或 隱匿 之情 事 。
第三十七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利益分 配 ,應 按各 受益人本金
持分之 比 例為之。 但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 另 有
規定者,不在 此 限。
第三十八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 請 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
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 移轉 ,其相關 稅費 依下
列規定 辦 理:
一、因 移轉 資產而生之 印花稅 、契 稅 及營業 稅 ,
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 繳納 之契 稅 外,
一律 免徵 。
二、不動產、不動產 抵押 權、應 登記 之動產及 各
項擔保物權之
明向 登記 主管機關申 變更登記 請辦 ,得憑主管機關之證 理 登記 , 免繳納登
記 規費 。 權而取得 土 地者,其 辦 理 變更登
抵押
行
三、因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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