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P. 175
附 錄
四、 請求 人係為將 閱覽 、 抄錄 或 影印 之資料告知
第三人或於 請求 前二 年 內有將其 閱覽 、 抄錄
或 影印 之資料告知第三人之 紀錄 者。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
機構之 同意 ,不得 變更 。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受益人之
出席
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 行之。 , 出席 受益人表決權三
第四十四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 變更 內容 涉 及資產信託證
券化計畫之應 記載事 項之 變更 ,受益人於受益
人會議為前條第一項之決議前,已以書 面 通知
受託機構 反 對該項行為之 意思 表 示 ,並於受益
人會議為 反 對者,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另 有約
定, 且 於公 開說 明書或投資 說 明書 載 明其處理
方法者外,得 請求 受託機構以 當 時公 平 價格,
收 買 其所持有之受益證券。
前項收 買 所 支出 之對價及其他 必 要 費 用,得由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 充 之。
受益人之受益權,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另 有約
定或受益人會議 另 定有處理方法外,經受託機
構收 買 其受益證券而 消滅 。
受益證券之收 買 , 準 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 具 本金持
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
信託契約之 變更 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
會議之決議。
. 1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