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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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採電腦作 業或機 器 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 附 表
補充 之。
第二十一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
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
人之權利及義務。 但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就 委託
第二十二條 人之義務 另 有約定者,不在 時,受益人得為公 此 限。 示催 告之 聲
受益證券
喪失
請 。
公
聲請
保, 示催 請求 告 程序開 始後, 履 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 人得提供相 當 擔
受託機構
務。
第三節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三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
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但 下
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 此 限:
一、受 領 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
務之清償。
二、其他 僅 為受益人 自身 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
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 召開 時,應 出
席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 召集
之。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
受益人之
項及理由, 共同 請求 利益 前項有 事 項,得以書 召集 權之人 面記 召集 明提議 受益人 事
會議。 請求 提 出 後十五日內,有 召集 權之人不為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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