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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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採電腦作     業或機    器  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             附  表
                             補充  之。
            第二十一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

                             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
                             人之權利及義務。          但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就  委託


            第二十二條            人之義務     另  有約定者,不在  時,受益人得為公  此  限。     示催  告之  聲
                             受益證券
                                       喪失

                             請 。
                             公
                                                     聲請
                             保,  示催 請求  告  程序開  始後, 履  行關於該受益證券之債  人得提供相  當  擔
                                       受託機構
                             務。
               第三節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三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

                             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但  下
                             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            此  限:
                             一、受    領  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
                                 務之清償。
                             二、其他    僅 為受益人     自身  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
                             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會議                  召開   時,應    出
                             席 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四條            受益人會議,由受託機構或信託監察人                        召集

                             之。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
                             受益人之
                             項及理由,    共同 請求  利益 前項有 事  項,得以書 召集  權之人  面記 召集  明提議 受益人  事
                             會議。  請求    提  出  後十五日內,有      召集   權之人不為
                             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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