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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小百科
asset) ,其範圍已由早期之不動產抵押擔保債權,擴大及於具
有現金流量 (cash flow) 的各項金融資產 ( 如租金債權、信用卡
債權、應收帳款債權 ) ,乃至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移轉資產
之創始機構已不限於金融機構,而包括一般財務公司、保險公
司、證券公司、租賃公司及信用卡公司等企業;另證券化商品
亦已逐漸成熟,除 了實 務上所 稱 之「 持 分權證券」 (pass-
through securities)
外 ,各項具有權益型 及「報 (equity-type) 酬 權債券」 、債券型 (pay-through securities) (bond-type) 或融合
二 者性質 之證券, 甚 至 超越傳統 證券範圍之新 種 或 衍 生商品不
斷推陳 出新,以 滿足 市場 多樣 化需求。簡 言 之,資產證券化已
廣 為各國所 採納 ,其商品已 迅速邁 向全球化,在可 預見 之 未
來, 勢必 將對全球金融及資本市場造成 更 大之影響。
資料來源
張華平,資產證券化-日本經驗之啟示,資產證券化法制學術
研討會,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頁 1 。
王文宇,資產證券化之組織功能、法律爭議與管制策略,資產
證券化法制學術研討會,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九十年五月
十八日,頁 1 。
蓋華英、谷湘儀,「資產證券化專題」導讀-兼談資產證券化
之法制引進,全國律師,九十年十一月,頁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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