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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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合併行為的理論與實際
年的 自由化 開 放 措 施 之後, 市場 胃納 已 飽 和 , 尤 其,在經歷過
民 國 八 七 年間 爆 發本 土 型的金融 風 暴 之後, 市場 結構 更 暴露 出
過度 競爭 下的 劣 質 經 營現象 ,不但資 產 品 質普遍 惡 化 ,而且 存
放 利 差 及 獲 利 能力亦 在 逐漸 下 降 之中。 根據 金融統計, 截 至 九
十年 九 月 為 止 ,本國銀行家數 包括 分行在內計 2,981 家、信用
合作 社 ( 含 分 社 )404 家、各 地 農漁 會信用 部 1,215 家、 郵 政儲 金
局
1,315
家,以台灣面
匯
全球之
七
,而
自八
冠
度可
收
家 業 受 存款 之金融機構,其 積 計 算 , 平 均 每 六 平 方 公 里 即 有一 年
密
謂居
本 土 型的金融 風 暴 發 生 以來, 市場即首 先 傳 出三 商 銀可 能 會相
互合併, 自 此之後,其 它 較 大型的本國銀行, 例 如: 臺 銀、 土
銀、中國 商 銀、 交 銀、世 華 及 農 銀等 亦 先後 被點名 可 能 彼此進
行合併的 傳 言。事實上,台灣金融機構之間過 去 也 曾 出 現 過一
些「合併」案 例 , 只 是,當時 尚 無 專 門 規 範 金融機構併 購 或合
併行為的 法 規, 故嚴格 而言,過 去 的案 例法 律 上並不 能 說是
「併 購 」或「合併」,而 只能援 引 民法 上「概 括 承 受」之相關
規定,進行實 質 上的併 購 或合併之行為。
表 2-5 資料顯示,歷年來為 平息 金融 危 機事件而出 現 的概
括 承 受案 例 計有 26 案,這當中,除世 華 銀行合併 華僑 信 託 乙 案
外,其 餘 25 案 都 是在 基 層金融機構出 現危 機後, 由 財金當 局 以
「
息 政策指 導 」 手 段援 引 其 它 「合 適 」的金融機構 接手善 後而 平
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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