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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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銀行購併信合社個案分析
點」,以加強金融機構之自律能 力 ,以及 加強金融機構財務
資訊公 開 ,發 揮 市場監 督 功能。
由於銀行 間 的 競爭日 益 劇烈 ,使得各銀行的淨值 報酬 率 逐
年 下 降 。在 另 一方面, 基層 金融機構的經營 也逐漸 有兩極化的
現 象- 績效 優良 的機構積極 爭 取改制為商業銀行, 而 績效不 佳
的金融機構則面 臨 社員 流失 與 擠兌 的 危 機。為了 解 決問題 基層
金融機構可能
改制機構承
求
社 申請 改制的同時, 帶 來的金融 也 會要 危 機,財政部金融局在 受 有問題的信用合作 接受 信用合作
社。 再 者,如 果 金融機構承 受 其 他 問題機構, 也 可以享有利用
被 併購機構分行 跨區 移 置 的特 許優待 。財政部金融局要 求 金融
業自行 吸收 問題機構,成為政 府初期解 決國內金融問題的 重 要
手段 。
三、信用合作社的背景與狀況
信用合作社的經營背景
信用合作社在 德 國定 位 為國民銀行, 稱 為合作銀
行。 德 國是信用合作社的發源地, 基本 上信用合作社業
務均與銀行相同, 只 是以合作組 織 方 式 運作。我國過 去
銀行法 中也曾 有國民銀行的 概念 , 惟 目 前 作法則是信用
合作社達 到 一定 標 準時,得 申請 改制為商業銀行。我國
信用合作社在一定規
(
模
優惠
規定
庫
作社法 第 三 十 一條 ) ,更有轉存行 以下享有 免繳 的 營業 稅優惠 ( 信用合作 信用合
社法 第九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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