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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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銀行購併信合社個案分析
優 點:
經營業務項目 增 加。
服務對 象擴 大。
營業範 圍擴 大。
有助 形象 提升。
可 快 速 增 加營業據點。
與其
他
據信用合作社法
依 信用合作社合併 後 改制為商業銀行 條 第二 項「因合併 而
第二十九
消滅 之信用合作社,其 權 利 義 務應由合併 後 存 續或另
立 之信用合作社承 受 」及「信用合作社變更組 織 為商
業銀行之 標 準及辦法」 第九 條「信用合作社因自 願 合
併 並申請 變更組 織 為商業銀行者,財政部得放 寬 有 關
審核 條件, 從寬審核 。」主管機 開 亦 鼓勵 信用合作社
合併,以有助於其 擴 大經營規 模 與市場 佔 有率、 降低
營運成 本 、 增 加 獲 利能 力 、 吸收 金融 專 業人 才 與強化
競爭 能 力等 。
維 持 信用合作社 型態永續 經營
我國信用合作社組 織類 似 日本 協同組 織 。 依 據 日
本 大 藏省 金融制度改革 諮詢 機構之金融制度調查會 指
「為因應金融自由化之進
出
金融機構在限定地 區 內,有 展 ,具 專 業性之協同組 基礎 及 注重 織
必
要加強經營
經營效率以提 高競爭力 。」 顯 示信用合作社有繼 續 存
在之 必 要, 惟須 強化經營 基礎 及經營效率以提 高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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