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P. 221
第陸章 結論 與建議
目 前 我 國對於金融機構的逾放金額 尚未 有 強制 其出 售 之
規定 ,僅有金融機構合 併 法 第 十五條 有 規定 出 售 不良債權之
損失 得分五 年 打銷 ,因此 建議 增加對於金融機構 持 有不良債
權之限 制規定 , 例 如 強制 要 求 金融機構超逾一 定 金額或比 例
之不良債權 應 於一 定 之 時 間 內 出 售 或 委 託 資產 管 理 公司 處
分 。
三、在資產處理方面
鑑 於 美 國 RTC 及 韓 國 KAMCO 的處理經 驗 中,將不
良金融資產 證 券 化 後 出 售 予 投 資人的處 分 方 式是 很
重要的方法,不但可以 快 速、公開、公 正的處理大
批 不良金融資產,在市 場 上利用 付息 債 券 方 式 予以
出 售 , 達 到收益 較 大的效果,且可 擴 大市 場 ,增加
行 銷 對 象 , 讓 資產 管 理 公司 的資金 達 到 快 速 收回的
目
債
或
證
券
劃
受
資產 的,提高其資金週轉率。因此 化的法 制規定 , 尤 其 應規 我 國 應該 券 加 快 規 劃
憑
益
證 可以 分 等 級 出 售 , 達 到自行 分 級 強 化之 目 的,以
及債 券 或 受 益 憑 證 可以自由轉 讓 ,以增加 次級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讓 不良金融資產可以 早日 以 證 券 方 式 發
行,提供 投 資人另一 種 投 資 管 道 的 選擇 。 目 前 立 法
計會在短
院通
子
關
證
國金融資產
期 內 過金融資產 定 ,為 我 證 券 化 條例 ,相 券 化業務 法 預 跨 出第一
訂
步 。 •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