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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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結論  與建議




                 目  前  我  國對於金融機構的逾放金額              尚未   有  強制  其出   售  之
            規定   ,僅有金融機構合           併  法  第  十五條  有  規定  出  售  不良債權之
            損失   得分五    年  打銷  ,因此    建議   增加對於金融機構           持  有不良債

            權之限    制規定    ,  例  如  強制  要  求  金融機構超逾一       定  金額或比     例
            之不良債權        應  於一  定  之  時  間  內  出  售  或  委  託  資產  管  理  公司  處
            分  。


            三、在資產處理方面

                   鑑  於  美  國  RTC  及  韓  國  KAMCO  的處理經     驗  中,將不
                    良金融資產       證  券  化  後  出  售  予  投  資人的處  分  方  式是  很
                    重要的方法,不但可以              快  速、公開、公        正的處理大
                    批  不良金融資產,在市            場  上利用    付息   債  券  方  式  予以

                    出  售  ,  達  到收益  較  大的效果,且可         擴  大市   場  ,增加
                    行  銷  對  象  ,  讓  資產  管  理  公司  的資金  達  到  快  速  收回的
                    目
                                                           債
                                                                或
                         證
                           券
                                                        劃
                                                                  受
                    資產  的,提高其資金週轉率。因此  化的法  制規定  ,  尤  其  應規  我  國  應該 券  加  快  規  劃
                                                                       憑
                                                                     益
                    證  可以  分  等  級  出  售  ,  達  到自行  分  級  強  化之  目  的,以
                    及債   券  或  受  益  憑  證  可以自由轉    讓  ,以增加     次級   市  場
                    的  流  通  性,  讓  不良金融資產可以          早日   以  證  券  方  式  發
                    行,提供     投  資人另一      種  投  資  管  道  的  選擇  。  目  前  立  法
                                                                計會在短
                    院通
                                                        子
                                                      關
                                                   證
                                      國金融資產
                    期  內  過金融資產 定  ,為  我 證  券  化  條例  ,相  券  化業務  法  預 跨  出第一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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