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經濟金融危機的防範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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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瑞典經驗
說 :中 央 銀行 主 要 監 視 整 體系 統 或 市場 的 變化 ,而「金融 監理
署 」 除 注意 整 體系 統 的 安定 外,也 監 視每 一家機 構 的經 營 狀 況。
實務上,這二 個 角色很 難 清楚 區分,所以二 個 單 位 之間的 密切合
重
作很
現代的金融問題,比 要。 較 可能 源自 銀行間 短 期 拆 借 ( 尤 其是國外
借 款 ) ,而 非 傳 統 的 小額 存款 人 擠兌。中 央 銀行可以比 較 早發現問
題,因為銀行問題多
執
行
於
工具
,
的
央
銀行所
央 銀行 負 責 監 視 。中 半 會在 支付 掌握 系 統 顯現 跡 象,而 要在 支付 和銀行 系 統 由 中
主
主管 間的 對 話 ,以 及通 知 「金融 監理 署 」, 此 外中 央 銀行 定 期 編
製 「金融 市場 報告 」, 持 續發 揮 影響力。 長 期間,中 央 銀行還可
以 透過 國際 合作 、 參 與立 法 工 作 及推 動 各種 不同系 統 的結 構性改
革 ,以促進 穩 定 。
民 主 制度 下 , 決策過 程時常 很 緩 慢 ,而在經濟金融危機期
間, 拖 延不 決 甚 具 破壞 性 ,因為銀行間融資 市場 會 很 快失 血 , 沒
有時間 猶豫 。在 瑞典 ,「中 央 銀行法」 訂 有最後 貸 款者規 定 ,在
非 常情況,中 央 銀行有 權 提供融資 給 接 受「金融 監理 署 」 監理 的
機
央
性 構 ,不必要 負 責 求 提供 期融資,或 足額 擔保 ,但中 銀行提供資本援助,因 央 銀行 只負 責 提供銀行 此 ,中 流 動
較長
,而不
對
銀行提供的融資必須為 短 期、 過 渡 性 質,在情 勢 明 朗 後,政府或
其他 支 援來 源 必須介入, 讓 中 央 銀行融資 退 出。因 此 ,中 央 銀行
的最後 貸 款者融資, 只 能 作 為危機 處理 配套 措施 之一,也 就 是金
融業 部 門 安全 網 的一 部 分,其他 部 分則 包括 存款 保險 、金融 監理
等 。 關 鍵 問題是:在中 央 銀行或 監理 當局發現銀行 財 務 弱點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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