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P. 56
42
及 組織 的 運 作。此 種 情 形 與我國民法第 400 條 : 「 稱 交 互
計算 ,謂 當 事人 約 定,以其相 互 間的交易所生的債權債務
為定 期計算 , 互 相 抵 銷 ,而 僅 支付 其 差 額 的 契約 。」之交
互 計算 相 類似 ,但開 放 體系信用卡的清 算 作業 當 事人有 多
方 ( 至 少 三 方 以 上 ) ,與交 互 計算並 不相 同 。 又 其清 算 作業
係 由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介 入為之, 非 各 會 員 間 直 接處
各
會
契約
訂
,而
員
接
簽
未直
間
並
理,且
26 係依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制定的清 算 規則所為的 多 方 計算 。
三、爭議帳款的處理
開 放 體系信用卡的 帳 務 處 理作業,因 已 有 授 權制度的
作業的 存 在, 各 會 員 間的 資料 交 換 均 係 經 由電 腦 系 統 以 傳
輸 電 腦檔 案的 方式 為之。 故收單 會 員並 未 且 無需 於 帳 務 處
理作業 時 ,自其特 約 商 店收 回 所有 帳 單並 彙 總 交 至 專業信
劃組織
用卡規
信用卡交易、
簽名
。
以
是
請
卡會 員 以 核 對 ,再 由 專業信用卡規 簽 單並 非 劃組織 整理 分 送至 款過程 各 發
中 最 重 要 或 唯 一的 依據 。因 如 發卡機構 已 對特定一 筆 交易
予 以 授 權, 即 使 簽名 不 符 ,發卡機構 仍 得 付 款且 多 無扣 款
27
理 由 。 惟 因開 放 體系信用卡的 帳 務 處 理全 靠 電子傳 輸 資料
完成清 算 , 故仍 難 免 有作業 錯 誤 的產生, 故各 專業信用卡
26
參閱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第 141 頁 ( 民國 80 年 10 月 14
版 ) 。邱聰智著,新訂債法各論 ( 上 ) , 2002 年 10 月,第 238 頁以下。
27
林峰正、周慧貞律師合著,「信用卡 vs 法律權益」,第 64 頁、第 79 頁
及第 8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