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P. 56

42




            及  組織   的  運  作。此   種  情  形  與我國民法第       400  條  :  「  稱  交  互
            計算   ,謂   當  事人   約  定,以其相      互  間的交易所生的債權債務
            為定   期計算     ,  互  相  抵  銷  ,而  僅  支付  其  差  額  的  契約  。」之交

            互  計算   相  類似  ,但開    放  體系信用卡的清          算  作業  當  事人有    多
            方   (  至  少  三  方  以  上  )  ,與交  互  計算並  不相  同  。  又  其清  算  作業
            係  由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介  入為之,     非  各  會  員  間  直  接處
                    各
                      會
                                            契約
                                          訂
                                                 ,而
                         員
                                     接
                                       簽
                                未直
                           間
                              並
            理,且
                                                     26  係依  專業信用卡規
            劃組織    制定的清      算  規則所為的      多  方  計算   。
            三、爭議帳款的處理
                 開  放  體系信用卡的        帳  務  處  理作業,因     已  有  授  權制度的
            作業的     存  在,  各  會  員  間的  資料  交  換  均  係  經  由電  腦  系  統  以  傳
            輸  電  腦檔  案的   方式   為之。    故收單     會  員並  未  且  無需  於  帳  務  處
            理作業     時  ,自其特     約  商  店收  回  所有  帳  單並   彙  總  交  至  專業信
                    劃組織
            用卡規
                                                 信用卡交易、
                           簽名
                                。
                                     以
                                  是
                                                                請
            卡會   員  以  核  對  ,再  由  專業信用卡規  簽  單並  非  劃組織  整理  分  送至 款過程 各  發
            中  最  重  要  或  唯  一的  依據  。因  如  發卡機構     已  對特定一     筆  交易
            予  以  授  權,  即  使  簽名  不  符  ,發卡機構      仍  得  付  款且  多  無扣  款
                 27
            理  由   。  惟  因開  放  體系信用卡的       帳  務  處  理全  靠  電子傳  輸  資料
            完成清     算  ,  故仍  難  免  有作業   錯  誤  的產生,     故各  專業信用卡

            26
              參閱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冊,第                141  頁   (  民國  80  年  10  月  14
              版  )  。邱聰智著,新訂債法各論        (  上  )  ,  2002  年  10  月,第  238  頁以下。
            27
              林峰正、周慧貞律師合著,「信用卡              vs  法律權益」,第     64  頁、第  79  頁
              及第  85  頁。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