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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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1 萬 元 以下罰金。」
四、中國大陸及香港立法例
中國大 陸 刑法第 196 條將信用卡犯罪 分 為 幾 大 類 : 1.
使用 偽 造信用卡; 2. 使用作 廢 信用卡; 3. 冒 用 他 人信用
卡;及 4. 本人 惡 意 透 支 , 並 視 情 節 將刑罰 分 成三等 級 ,而
刑度 最 重可 處 10 年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無 期 徒 刑,罰金 最 重可
至
罰
第二章法條規定 50 萬人民 幣 。香港犯罪條 例 (The Crimes Ordinance) 或知 其為 偽 造之信用
造及行使信用卡,
偽
卡而持有之人,均 處 7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如同時 構成 詐 欺
罪 時 , 最 重可 處 10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五、我國立法例
我國刑法過去 並 無 濫 用信用卡行為之專章規定,於相
關 濫 用信用卡之犯罪, 學 說及實務則 仍 以刑法 上 傳 統 之 如
詐
造
條規定為 欺 、 偽 : 文 書等規定加以論 斷 。而我國 現 行刑法第 339
第一 項 : 「 意 圖 為自 己 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 術
使人將本人 或 第三人之 物 交 付 者, 處 5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000 元 以下罰金。」
「以前
第二 項 : 同 。」 項 方 法得 財 產 上 不法之利益 或 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