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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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1  萬  元  以下罰金。」


            四、中國大陸及香港立法例


                 中國大    陸  刑法第     196  條將信用卡犯罪          分  為  幾  大  類  :  1.
            使用   偽  造信用卡;       2.   使用作   廢  信用卡;      3.   冒  用  他  人信用

            卡;及      4.   本人  惡  意  透  支  ,  並  視  情  節  將刑罰  分  成三等  級  ,而
            刑度   最  重可  處   10  年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無  期  徒  刑,罰金  最  重可
               至
            罰
            第二章法條規定  50  萬人民  幣  。香港犯罪條       例   (The Crimes Ordinance)   或知  其為  偽  造之信用
                                造及行使信用卡,
                              偽
            卡而持有之人,均            處  7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如同時    構成   詐  欺
            罪  時  ,  最  重可  處  10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五、我國立法例


                 我國刑法過去         並  無  濫  用信用卡行為之專章規定,於相
            關  濫  用信用卡之犯罪,           學  說及實務則       仍  以刑法   上  傳  統  之  如
            詐
                      造
            條規定為 欺  、  偽 :     文  書等規定加以論   斷  。而我國      現  行刑法第      339
                 第一   項  :  「  意  圖  為自  己  或  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  術
            使人將本人       或  第三人之     物  交  付  者,  處  5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1,000  元  以下罰金。」

                           「以前
                 第二   項  :  同  。」    項  方  法得  財  產  上  不法之利益   或  使第三
            人得之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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