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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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故意  於影響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之交易中,使用、           企
            圖  使用、    或  共  謀  使用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
            用卡,以      獲  得  1  年內  累  積  價值  達美金   1,000  元  以  上  之金  錢  、

            貨物   、  勞  務  或  有  價  之  物  者;  或
                 (b)   以不法  或詐   欺  之  意  思  ,  運  輸  、  或  企圖  、  或  共  謀  於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中   運  輸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
            用卡者;
                      或
                 (c)   以不法     或詐  欺  之  意  思  ,使用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之  媒  介
            以  販  賣或運    輸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用卡
            者;   或
                 (d)   故意收   受、   藏匿   、使用    或運   輸  以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用卡而         獲  取  之金  錢  、  貨物  、  勞  務  或  其

            他  一  切  有  價值  之  物   (  除  州  際  或  國  際  之  運  輸票  券  外  )  ,於  1  年
            內  累  稅  價值  達美金    1,000  元  以  上  者,且其進入     或  構成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之一部      分  ;  或
                 (e)   故意收   受、   藏匿   、使用、      販  賣或運    輸  以  偽  造、變

            造、   遺  失  、  被竊  、  詐  得  或拾  獲  之信用卡,購       買或取    得一   張
            或  多張  運  輸票   券  ,且其    1  年內  累  積  價額  達美金     500  元  以  上
            者;   或
                                      或
                          於
                            涉
                     故意
                                                                由
                                        國
                                                                     錢
            變造、  (f)   遺  失  、  被竊或詐  及  州  際 得之信用卡之使用,而  際  商務之交易中,經  供  應金  偽  造、 、
            財  物  、  勞  務  或  其  他  一  切  有  價值  之  物  ,其  1  年內  累  積  價額  達
            美金    1,000  元  以  上  者;  處  10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科  或  併  科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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