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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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故意 於影響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之交易中,使用、 企
圖 使用、 或 共 謀 使用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
用卡,以 獲 得 1 年內 累 積 價值 達美金 1,000 元 以 上 之金 錢 、
貨物 、 勞 務 或 有 價 之 物 者; 或
(b) 以不法 或詐 欺 之 意 思 , 運 輸 、 或 企圖 、 或 共 謀 於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中 運 輸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
用卡者;
或
(c) 以不法 或詐 欺 之 意 思 ,使用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之 媒 介
以 販 賣或運 輸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用卡
者; 或
(d) 故意收 受、 藏匿 、使用 或運 輸 以 偽 造、變造、 遺
失 、 被竊或詐 得之信用卡而 獲 取 之金 錢 、 貨物 、 勞 務 或 其
他 一 切 有 價值 之 物 ( 除 州 際 或 國 際 之 運 輸票 券 外 ) ,於 1 年
內 累 稅 價值 達美金 1,000 元 以 上 者,且其進入 或 構成 州 際 或
國 際 商務之一部 分 ; 或
(e) 故意收 受、 藏匿 、使用、 販 賣或運 輸 以 偽 造、變
造、 遺 失 、 被竊 、 詐 得 或拾 獲 之信用卡,購 買或取 得一 張
或 多張 運 輸票 券 ,且其 1 年內 累 積 價額 達美金 500 元 以 上
者; 或
或
於
涉
故意
由
國
錢
變造、 (f) 遺 失 、 被竊或詐 及 州 際 得之信用卡之使用,而 際 商務之交易中,經 供 應金 偽 造、 、
財 物 、 勞 務 或 其 他 一 切 有 價值 之 物 ,其 1 年內 累 積 價額 達
美金 1,000 元 以 上 者; 處 10 年以下有 期 徒 刑、 科 或 併 科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