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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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製 作 虛 偽投資 狀 況 之 報 告 敷 衍 投資 者, 同時 暗 中 控 制 投
資 人 贖 回 投資 權益,實 際上 , 該 投資公 司 乃 藉 此鉅 額 款 項
從事不法行為,而犯罪一經發 覺 , 該 投資公 司立 即 捲 款 潛
逃 , 獨 留 持卡人 負 擔高額 循 環 利 息 之費用及 刷 卡 投資 之款
項 。
此 處 可能構成犯罪者 並 非 使用信用卡之持卡人,而 係
該
意
,另因其
欺
與不法所有
作
投資報
製
虛
偽
見其有 投資公 詐 司。 故意 該 投資公 司 設 立之 圖 目 的主 要 在 違 法 吸 金,足
告 ,使消費者 誤 信其經 營 狀 況良 好 而加以 投資 , 財 產 最 終
遭 受 損害 , 符 合 詐 欺 罪之 要件 ;此外,因 投資公 司所 獲 得
者 乃 金 錢 ,而金 錢 為一 種 財 物 , 是 以, 該 投資公 司應對持
卡人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之 詐 欺 取 財 罪。
三、假交易,真退款
罪。其作案 此 乃 公 司 職 員 利用自 司 職 己 之信用卡 公 司 盜取 腦刷 公 司 營 業 額 之犯 退
員
利用
電
卡機進行「
公
法為
手
貨 」 流 程中,與 聯 合信用卡中 心 連線 時 未 切 實 查核 公 司 刷
卡機 授 權 密 碼 的 漏 洞 , 該 職 員 在 未 消費之 情 形 下,以自 己
之信用卡在 公 司 刷 卡機 上 刷 卡 製 造購 物 交易紀 錄 ,再利用
公 司 刷 卡機 上 的「 退 貨 」 鍵 進行 退 貨 處 理,但不 取 消 這 筆
已付
交易,使
合信用卡中
心
聯
貨 ,從 公 司 營 業 額 中 扣 款 轉 誤 入 認 持卡人 員 信用卡發卡銀行 款,但因 故 退
職
該
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