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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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 銀行法法令彙編
者,主管機關得
。
滿 前得 申請 主管機關 廢 止 其許可。但有 延 展 1 個月 正 當理由,在第 1 項期限
屆
第十三條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 妥 公 司 設立登記 後 3 個月 內, 檢同 下列
書 件各 3 份 ,向主管機關 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 申請書 。
二、公 司 登記證件。
三、 驗 資證明 書 。
四、銀行 章程 。
五、 創 立 會會議 紀 錄 。
六、股 董 東 名 冊 及股 董 東會會議 會會議 紀 錄 。
紀
事
及
冊
事名
錄
七、
。
八、
人名
九、 常 務 董 事名 冊 冊 及 常 務 董 事 會會議 錄 。 紀 錄 。
及
紀
人
會議
監察
監察
十、經理人名 冊 。
十一、銀行 章則 及業務 流程 。
十二、 董 事、 監察 人及經理人之資 格 證明 文 件。
十三、 兩週 以上之 模 擬 營業 操 作 紀 錄 。
前項規定期限 屆 滿 前,如有 正 當理由,得 申請 延 長, 延 展期
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並以一 次 為限,未經核准 延 展者,主管
機關得 廢 止 其許可。
第十四條 前條第
一、組織 1 項第 構與部 11 款所稱銀行 掌 。 章則 , 包括 下列項目:
結
門職
二、人 員 配 置 、管理與 培訓 。
三、內部 控 制制 度 ( 包括 業務管理及 會 計制 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