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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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 銀行法法令彙編
二、
之理由。
撤
三、 預 定 裁 撤 之 場 所地 址 與其 原 使用單位名稱及用途。
裁
四、 裁 撤後原 址 之 運 用或 處 分計 畫 。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五條 經核准設 置 之 非 營業用辦公 場 所,有使用單位 變更 或用途 變更
情 事,應 檢具申請書 及 董 ( 理 ) 事 會 或 常 務 董 事 會會議 紀 錄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應 檢具總 行或 區域總 行授權 文 件 ) ,向主管
機關提 出申請 。
前項 申請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 格 式如 附表 四 ) :
一、主管機關前 原 使用單位名稱、組織 次 核准設 置 或 遷 移 之日期及 文 號 。
架
構及用途。
二、
三、
之理由。
變更
四、 變更 後 之使用單位名稱、組織 架 構及用途。
五、 變更 後 是 否 符 合第 7 條有關不得 移 供對外營業使用之規
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經核准設 置 之 非 營業用辦公 場 所,如有 原 址 擴 增 或 縮 減面積
致 地 址 有 變更 之 情 事,應事先報 請 主管機關核准。
第六條 金融機構經核准設 置 、 遷 移 、 裁 撤非 營業用辦公 場 所或 變更 非
營業用辦公 場 所使用單位、用途,除有 正 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外,應自核准之日
申
撤 或 變更 後 15 日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及內 起 6 個月 內 完成 ,並於 啟 用、 容 遷 移 、 裁
報相關
資 料 。
金融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 完成 設 置 、 遷 移 、 裁 撤 或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