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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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 銀行法法令彙編
款、第
條第
項第
條、第
條第 12 3 款、第 18 13 條第 2 1 項規定。 5 款、第 6 款及第 13 款、第
15
第五條 外國金融機構依第 8 條規定 申請 設立許可時,應 併檢附董 事
會同意 在 我 國 申請 設立商業銀行之 決議錄 或相當 文 件 認 證
書 ,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
外國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商業銀行者,
應於辦 妥 公 司 設立登記 後 3 個月 內, 完成 合 併 或 概 括 承受本
國銀行及 該 外國金融機構在 台 分行之全部或一部營業及資產
負 債事 宜 ,並依第 13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前項規定期限 3 屆 滿 前,如有 正 當理由,得 申請 延 長, 延 展期
個月
展者,主管
延
,並以一
限不得超過
次
為限,未經核准
董
商業銀行之
第六條 機關得 廢 止 其許可。 事、 監察 人及經理人應 符 合銀行 負責 人應 具 備
資 格 條件 準則 第 3 條 至 第 9 條之規定;有上 述準則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 情 事之一者,不得 充 任商業銀行之發 起 人。
發 起 人、 董 事或 監察 人為法人者,其代 表 或 被 指定代 表 行使
職 務者, 準 用前項規定。
第七條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 開始 營業前 完成 本行存款、放款及
其他業務 電 腦 連 線 作 業設 施 ,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認
定合 格 。
第八條
銀行之設立,發
件各 3 份 ,向主管機關 起 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 申請 設立許可, 逾 期不 予 受理: 檢附 下列 書
一、銀行設立許可 申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