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760

752     銀行法法令彙編




                    款、第
                                      條第
                                             項第
                             條、第
                      條第   12 3  款、第  18 13  條第  2  1 項規定。  5  款、第  6  款及第  13  款、第
                    15

           第五條      外國金融機構依第         8  條規定   申請  設立許可時,應       併檢附董     事
                    會同意    在  我 國 申請  設立商業銀行之        決議錄   或相當    文  件  認  證
                    書 ,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   。
                    外國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商業銀行者,
                    應於辦   妥  公 司 設立登記    後  3  個月  內,  完成  合 併  或 概 括  承受本

                    國銀行及    該  外國金融機構在       台  分行之全部或一部營業及資產
                    負 債事  宜 ,並依第     13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       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前項規定期限     3  屆 滿  前,如有  正  當理由,得     申請  延 長,  延  展期
                                 個月
                                                                展者,主管
                                                              延
                                     ,並以一
                    限不得超過
                                              次
                                                為限,未經核准
                              董
                    商業銀行之
           第六條      機關得   廢  止  其許可。  事、  監察    人及經理人應  符 合銀行  負責  人應  具 備
                    資 格 條件  準則  第  3  條 至 第  9  條之規定;有上    述準則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   情 事之一者,不得       充 任商業銀行之發        起 人。
                    發  起 人、  董  事或  監察  人為法人者,其代        表 或  被  指定代  表  行使
                    職 務者,   準 用前項規定。
           第七條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            開始  營業前    完成  本行存款、放款及

                    其他業務    電 腦  連 線 作  業設  施 ,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認
                    定合  格 。

           第八條

                    銀行之設立,發
                    件各   3  份 ,向主管機關  起  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  申請  設立許可,  逾 期不  予 受理: 檢附  下列  書

                    一、銀行設立許可        申請書   。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