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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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銀行法法令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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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之日
個
月內,列報逾期放款。
無 追 索權應收帳款, 如 係 因 無 應收帳款 之原 因造 承購 成 商或保 險 公司
買方
保證之
逾期,於帳款
轉 銷 時 將買方 資 料 填 報 聯徵 中 心 建檔 並予 揭露供會員 金融機構查
詢 , 如 因 賣方 之原 因造 成 逾期,則於帳款轉 銷 時列報為 賣方 之逾
期放款。
四、銀行法相關規定 :
銀行辦理之應收帳款 承購 業務,應 依 銀行法 授 信之相關規定辦
理。
銀行辦理 無 追 索權之應收帳款 承購 業務,相關規定列報及 計算 之
授 信對 象 以 買方 為之。 另 基 於 風險承 擔 及交易 習 慣 考量 , 得依下
:
列規定辦理
1.
免計入授
查核報告之金額中。 信金額 達 新臺 幣 3 千 萬元 ,應 徵 提 會計師 財務報表
2. 不適用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有關「 同 一人、 同 一關係人或 同
一關係 企 業 授 信之限制」。
3. 銀行辦理 無 追 索權之國際應收帳款 承購 業務, 若買方 為銀行
之 利 害 關係人, 且 國內銀行 買 斷 之應收帳款係 由 國外 承購 商
(Import Factor) 承 接或 由 國外保 險 公司提 供 保證 者 ,適用銀
行法第 33 條有關 利 害 關係人「 擔 保 授 信」之規定, 授 信條
件不 得 優 於 同 類對 象 ;如由 國內銀行自行 承 擔 風險者 ,除有
足額
理。 擔 保品外, 否 則應適用銀行法第 32 條規定,不 得 辦
4. 銀行應對 買方 及 賣方均 列為 風險 評估之對 象 。
五、 銀行 承 作本 案 業務,其辦理程序及相關合約 書 件 等 ,應注意財 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