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3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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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675
惟
該
投資人
實
國外分行之不 議 價之。 良 債權,得依當地 成 交價 格 不得 低 於 出售 投資人之 。 原始出 價。
務
3.
公 開 發行之金融機構於 董 事 會決議 通過 出售 不 良 債權 後 ,應 即 於
台 灣 證券交易所之公 開 資 訊觀 測站 公 告申 報相關資 訊 。 非 公 開 發
行之金融機構,除金融 控 股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由 母 公 司 公 告申 報
外,應於所 屬 業別公 會 網 站 為之。
金融機構 標售 不 良 債權之公 告 ,須 刊 登於所 屬 業別之公 會 網 站 。
自公 告 日 起至 領 取 標售 資 料 截 止 日, 至 少 須為 7 個 工 作 日, 領 取
標售 資 料 截 止 日 至決標 日,除 無 擔保 案 件 至 少 須有 7 個 工 作 日
作
外,其 餘 案 件應有 28 日以上 工 背書 日。 物 提供人、本 注 意 事
人、擔保
之借款人、保證人、
出售標的
點
價之外部
2
規定
項第
得 參 與 議 價或投 估 標 。 專 家,及前 述 之人擔任 負責 人之法人不
如對於投資人 訂 有資 格 條件時,應於 領 標 時進行資 格審查 ,不得
以於 標售 公 告 聲 明 「 保 留拒絕 投 標 人投 標 權利 」 之方式 拒絕 特定
投資人。
金融機構如 擬 對得 標 之投資人辦理授信, 則該 授信應為擔保授信
且 所徵取之擔保 品 不得 包括 自 身 所 出售 之不 良 債權。
招 標程序 不得有限制 競爭 或 妨 礙 公平 競爭 之 情形 。
金融機構應於買賣合約簽 訂後 5 日內於本 會 銀行 局 金融機構 網 際
,應
將處
割
出售
金融機構
網路 申 報 系統 申 報 出售 不 良 債權之資 完 畢 後 料 。 理 結果 提報 董 事 會
良
債權於交
不
備 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