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550

542     銀行法法令彙編




                              機關
                              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  派員  ,或指定  專門職  業及  技術 銀行或其他關 人  員  ,  檢查  業
                                                                         係
                                                          令
                              人於限期內據       實  提報財務報     告  、財產目   錄  或其他
                              有關資   料  及報  告  時,有下列     情形  之一者,    處  新臺

                              幣  2  百 萬元  以上  1  千萬元  以下  罰 鍰 :
                              一、  拒絕  檢查  或  拒絕  開 啟  金庫或其他庫     房 者。
                              二、  隱匿  或 毀損  有關業務或財務狀         況 之 帳 冊 文  件者。

                              三、對   檢查   人 員  詢 問  無正  當理由不為    答復  或  答復
                                  不  實 者。

                                    期提報財務報
                                  逾
                              四、  料  及報  告  ,或提報不  告  、財產目 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  錄  或其他有關資


                              經營貨幣  限內  繳納  場 查  核費用者。          負責  人、   職
                                      市
                                           業務機構或外國銀行之
                              員 或其他關    係 人於主管機關依第          47  條之  2  或第
                              123  條 準 用第  45  條規定,   派員  或委託適當機構,

                              或指定   專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 檢查  業務、財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或         令  其或其他關     係  人於限期內據
                              實 提報財務報      告 、財產目    錄  或其他有關資      料  及報

                              告 時,有前項所列各款          情形   之一者,依前項規定
                              處罰  。

               百
           第一
                   銀行
                 廿九條之二
                                             執行資本
                              限提  負責  或未 人  違反  實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  重 建或其他財務業務  改
                                  出
                                         確
                              善  計  畫 者,  處 新臺  幣二  百 萬元  以上一   千萬元    以下
                              罰 鍰  。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