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0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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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銀行法法令彙編
機關
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 派員 ,或指定 專門職 業及 技術 銀行或其他關 人 員 , 檢查 業
係
令
人於限期內據 實 提報財務報 告 、財產目 錄 或其他
有關資 料 及報 告 時,有下列 情形 之一者, 處 新臺
幣 2 百 萬元 以上 1 千萬元 以下 罰 鍰 :
一、 拒絕 檢查 或 拒絕 開 啟 金庫或其他庫 房 者。
二、 隱匿 或 毀損 有關業務或財務狀 況 之 帳 冊 文 件者。
三、對 檢查 人 員 詢 問 無正 當理由不為 答復 或 答復
不 實 者。
期提報財務報
逾
四、 料 及報 告 ,或提報不 告 、財產目 實 、不全或未於規定期 錄 或其他有關資
經營貨幣 限內 繳納 場 查 核費用者。 負責 人、 職
市
業務機構或外國銀行之
員 或其他關 係 人於主管機關依第 47 條之 2 或第
123 條 準 用第 45 條規定, 派員 或委託適當機構,
或指定 專門職 業及 技術 人 員 , 檢查 業務、財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或 令 其或其他關 係 人於限期內據
實 提報財務報 告 、財產目 錄 或其他有關資 料 及報
告 時,有前項所列各款 情形 之一者,依前項規定
處罰 。
百
第一
銀行
廿九條之二
執行資本
限提 負責 或未 人 違反 實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依 重 建或其他財務業務 改
出
確
善 計 畫 者, 處 新臺 幣二 百 萬元 以上一 千萬元 以下
罰 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