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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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及其施行細則        537






           第一  百 廿六條   股    份  之相關規定。  司違反    其依第  30  條所為之承  諾 者,其    參 與
                              有限公
                          決 定  此 項  違反  承  諾 行為之  董 事及行為人,     處  3  年以下
                          有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台  幣  180  萬元  以下  罰

                          金。
           第一  百 廿七條      違反  第  35  條規定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臺  幣  5  百 萬元  以下  罰 金。但其他法      律 有  較 重

                          之 處罰  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反  第  47  條之  2  或第  123  條 準 用第  35  條規定者,依前


                          項規定   處罰 違反 。  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3  條之  2  或適用
           第一
               百
                 廿七條之一  銀行
                                        4
                              第
                                 條之
                              91  33  條之  1  規定者,其行為  第  1  項而有  違反 負責  前三條規定或 人,  處  3  年以下有  違反  第
                              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臺  幣  5  百 萬元  以上  2  千
                              5  百 萬元  以下  罰 金。

                              銀行依第     33  條辦理授信     達 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
                              上,或依第      91  條之  1  辦理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未
                              經 董 事  會 三分之二以上     董 事之  出席  及 出席董    事四分

                              之三以上    同意  者或  違反  主管機關依第       33  條第  2  項
                              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            總餘   額之規定或     違反   第

                                 條之
                              91
                                                總餘
                                                                       幣
                              年 度決算後淨值  1  有關投資  5%  者,其行為  額不得超過銀行上一  負責  人 處 新臺  會  計
                                                                          2
                              百 萬元  以上  1  千萬元  以下  罰 鍰 ,不適用前項規定。
                              經營貨幣    市 場 業務之機構     違反  第  47  條之  2  準 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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