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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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及其施行細則 537
第一 百 廿六條 股 份 之相關規定。 司違反 其依第 30 條所為之承 諾 者,其 參 與
有限公
決 定 此 項 違反 承 諾 行為之 董 事及行為人, 處 3 年以下
有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台 幣 180 萬元 以下 罰
金。
第一 百 廿七條 違反 第 35 條規定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臺 幣 5 百 萬元 以下 罰 金。但其他法 律 有 較 重
之 處罰 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反 第 47 條之 2 或第 123 條 準 用第 35 條規定者,依前
項規定 處罰 違反 。 第 32 條、第 33 條、第 33 條之 2 或適用
第一
百
廿七條之一 銀行
4
第
條之
91 33 條之 1 規定者,其行為 第 1 項而有 違反 負責 前三條規定或 人, 處 3 年以下有 違反 第
期 徒刑 、 拘役 或 科 或 併 科新臺 幣 5 百 萬元 以上 2 千
5 百 萬元 以下 罰 金。
銀行依第 33 條辦理授信 達 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
上,或依第 91 條之 1 辦理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未
經 董 事 會 三分之二以上 董 事之 出席 及 出席董 事四分
之三以上 同意 者或 違反 主管機關依第 33 條第 2 項
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 總餘 額之規定或 違反 第
條之
91
總餘
幣
年 度決算後淨值 1 有關投資 5% 者,其行為 額不得超過銀行上一 負責 人 處 新臺 會 計
2
百 萬元 以上 1 千萬元 以下 罰 鍰 ,不適用前項規定。
經營貨幣 市 場 業務之機構 違反 第 47 條之 2 準 用第